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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所屬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87681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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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或縣立高級中學學生,
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資賦優異,於國
際或全國性競賽有特殊優良表現,且該學年度未曾領取本府各類獎學金、教
育代金及公費補助金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獎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九月三十日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
二、鑑輔會鑑定公文影本。
三、特殊優良表現之證明。
四、導師或指導教師推薦書。

第四條

學校受理後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報本府複審。
前項複審由本府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校代表為之。

第五條

每學年獎助名額以十名為原則,每名獎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本府得視申請人數及競賽成績調整名額。

第六條

獎助金核發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優等以上或前五名者。
二、參加全國性競賽(政府主辦或相關全國性團體辦理經政府認可之競賽),
    獲優等以上或前五名者。
三、學業平均成績較優者優先。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