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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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或縣立高級中學學生,
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資賦優異,於國
際或全國性競賽有特殊優良表現,且該學年度未曾領取本府各類獎學金、教
育代金及公費補助金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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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申請獎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
二、鑑輔會鑑定公文影本。
三、特殊優良表現之證明。
四、導師或指導教師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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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校受理後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報本府複審。
前項複審由本府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校代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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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每學年獎助名額以十名為原則,每名獎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本府得視申請人數及競賽成績調整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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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獎助金核發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優等以上或前五名者。
二、參加全國性競賽(政府主辦或相關全國性團體辦理經政府認可之競賽),
獲優等以上或前五名者。
三、學業平均成績較優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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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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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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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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