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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藝術教育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多字第1050109334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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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學校藝術教育發展,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使藝術才能班更為制度化,提升辦學品質,特成立宜蘭縣藝術教育課程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藝術教育政策之建議。
(二)藝術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藝術教育申訴案件之評議。
(四)訪視與評估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
(五)審查及督導藝術才能班設立計畫及每學年課程計畫。
(六)藝術才能班評鑑考核及輔導。
(七)其他有關藝術才能班輔導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藝術教育學者、藝術教育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及藝術教育老師中聘任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本會工作計畫及執行。

六、本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教育部補助。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