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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61407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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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結
合社會處、勞工處及衛生局與下列各單位(機關)所組成:
一、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會。
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四、特殊教育輔導團。
五、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
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暨檢察署。
七、各大專院校。
八、醫院。
九、民間機構。
十、其他相關組織。
 
第三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
二、各組成單位除定期會報外,亦得利用文書、電話、傳真、網路、電子郵件
    等方式辦理。
 
第四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
一、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各相關單
    位參與,研訂各項計畫、執行與評鑑等工作。
二、本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邀集各組成單位,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聯繫會報,
    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第五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善用特教通報系統:確實督導所屬各級學校及單位依各項業務作業期程完
    成通報;透過定期分析資料,進行政策規劃及資源經費的分配。
二、整合轉銜服務之聯繫:透過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與個案管理系統之
    建立,促使各級學校落實轉銜服務及資源整合。
三、提供特殊教育訊息:將特殊教育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並建立網路,適時
    傳達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四、推動特殊教育活動:協調或委託大專院校、特教學術單位、各級學校及民
    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親職教育講座、專題講座、觀摩會、展
    覽會、座談會、冬夏令營等活動。
五、提供復健與醫療諮詢: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及專業團隊合作
    ,提供教師、學生及家長之諮詢服務。
六、協助社政福利申請: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以提供學生及家
    長各項福利之服務。
七、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勞政單位合作,進行學生
    之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以習得一技之長,獲得就業安置,並對應屆畢業
    學生依個別需要轉銜職業重建及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