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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宜文覺字第1010001732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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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原住民工藝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對原住民工藝產業有卓越成就者,提供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傳統工藝:指維持以原住民族傳統工藝素材及技法藝能特色,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手工製品。

(二)現代工藝:指保有原住民傳統工藝文化精神,以現代素材及技法,或結合傳統與現代兩種素材及技法藝能特色,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製品。

三、工藝師認證類別如下:

(一)雕刻類(石、木、竹、皮、金屬等)。

(二)陶瓷類(陶甕、陶壺、瓷皿等)。

(三)染織類(植物染、服飾、家飾及織品等)。

(四)編織類 (背簍、提籃、簸箕等)。

(五)手工飾品類(彩繪、琉璃珠等)。

(六)竹藤草編類(竹編、藤編、草編等)。

(七)其他類(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等)。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設籍於本縣具原住民身分之工藝創作者或從事工藝產品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者。

五、符合第四點規定者,得檢具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申請表或初審推薦表(如附件一之一、一之二),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審查程序:

1.依申請人檢具申請表或初審推薦表資料書面審查,資料不符或有

欠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補正,不能補正

或逾期不補正者,駁回申請。

2.初審通過者,由本局成立認證審議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成員包含各地區、各領域學有專精並從事於原住民文化產業研究之耆老、學者及專家七至十九人,依申請類別審查。

(二)審查標準:

依照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評選標準(如附件二),分別為傳

統工藝師與現代工藝師認證審查,評分表如附件一之三、一之四:

1.傳統工藝師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工藝家之工藝成就:百分之三十。

2)工藝家製品特色:百分之四十。

3)從事工藝創作展陳之環境:百分之二十。

4)具社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潛力:百分之十。

2.現代工藝師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工藝家之工藝成就:百分之三十。

2)工藝家製品特色:百分之三十。  

3)從事工藝創作展陳之環境:百分之十。  

4)具社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潛力:百分之三十。

七、經審查通過者,授予本縣原住民族工藝師認證,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布新聞。

八、取得工藝師認證者,獎勵措施如下:

(一)優先參加本府辦理之相關展覽或行銷活動。

(二)優先安排至本府辦理大型活動之實體展銷通路點銷售。

(三)優先推薦參加國際策展、商品聯合展銷會及媒題宣傳等各項整合

行銷推廣活動。

(四)輔導申請有關機關、單位之獎補助。

九、工藝師取得認證後設立之工作室地點異動時,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