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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屬慢性病防治所暨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070000846B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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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慢防所)暨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人員獎勵金合理分配,提昇服務品質與營運績效、健全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業務,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函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發給原則如下:

(一)慢防所及衛生所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醫療作業基金,餘百分之八十得為獎勵金。

(二)獎勵金先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餘留慢防所及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之用;獎勵金分配比例為醫師百分之七十、其他人員百分之三十。

(三)慢防所及衛生所應成立獎勵金績效評估小組,並依規定召開會議,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四)慢防所及衛生所辦理醫科與牙科診療服務時,應按各科別之淨餘數,分別計算醫師獎勵金總額;任一科別收支為負數時,該科醫師獎勵金為零。

三、慢防所及衛生所醫師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遇有醫師異動之情形時,得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報本局核定外,不得任意變更。

四、除新任、事病假者、奉准留職停薪者及離職人員按當月在職日數比率計算外,獎勵金之發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下列人員照常發給:

1、奉派國內(外)公差累計在一個月以內者。

2、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累計在三個月以內者。

3、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或補休者。

4、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其休養或治療期間經核給公假者。

(二)下列人員應予停發當年度獎勵金:

1、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2、因刑事或懲戒案件被停職者。

(三)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及評核標準表(如附件)。

五、慢防所及衛生所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獎金,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之比例由被支援的衛生所主任與支援醫師協商後訂定

之。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

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其支領兼職(支

援或代理)醫療機構獎勵金之比例由被支援的衛生所與支援醫事

人員協商後訂定之。

六、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