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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史館館藏文化資產數位資料使用及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141942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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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提升本館文化資產數位資料使用效益,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資產數位資料,指本館所收藏、保存維護之照片、古文書、古地圖及影片(音)等數位資料。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館文化資產數位資料者,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許可後,應與本館訂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本館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避免他人權益受損害,得拒絕提供申請資料之一部或全部。

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使用者,應依附表規定繳納使用費。申請人如對規格或使用範圍有特殊需求,本館得另酌收費用。
典藏文化資產原件,本館非經特許,不提供複製或外借。

第 5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敘明其申請使用之目的,經許可後,得免收使用費,但其數量以十件為原則:
一、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無償借用、捐贈或交換文獻史料者。
三、與宜蘭研究相關之博碩士論文研究需要者。
四、與本館合作之出版品或辦理本館之研究計畫或展示規劃案件需要者。
五、上級機關交辦或經本館專案簽准者。
依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申請資料不受十件之限制。

第 6 條
使用文化資產數位資料,應依本館規定格式註明出處;如有違法或侵權情事,使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 7 條

文化資產數位資料應於訂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後三日內交付;惟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逾交付期限一個月仍未取件者,得廢止使用許可,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 8 條
本館得要求使用者,免費贈送使用文化資產數位資料之出版品一至三冊(份),供本館收藏及民眾參閱。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