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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宜蘭縣政府府教特字第1030110044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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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

二、私立幼稚園,如因特殊需要,須於本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規定之項目外,收取費用時,應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析及預算表,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收費。惟各項收費均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納入園(校)收支帳目,以備查核。未依規定擅自收取其他費用,經本府查證屬實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處分。

三、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活動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應依規定繳庫,其餘各款由各園(校)代辦。

四、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入園後因故離園,其學費及活動費,倘採以一學期收取者,除就讀之月份不予退還外,餘按月計算退還;學習材料費及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學習材料費及代辦費。

五、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午餐、點心代辦費以月計算,放假日(例假日)不退費。

六、本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各項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七、本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