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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資通訊安全政策及避免網路資源被濫用、誤用,並確保電子郵件系統正常運作,特針對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之使用,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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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使用本信箱(郵件信箱之領域名稱為mail.e-land.gov.tw、e-land.gov.tw)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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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之管理單位為計畫處,其權責如下: (一) 維持電子郵件系統及本信箱之正常運作。 (二)對使用本信箱所傳送之電子郵件,非經使用人同意,不得進行監控、編輯或透露其內容。但為配合犯罪偵查機關執行職務之需要,或郵件內容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時所為之必要檢查,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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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信箱區分為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及單位(機關)電子郵件信箱,其配發使用及停止使用程序規定如下:(一) 個人電子郵件信箱: 1. 員工就職報到時,配發予該員工供公務連絡使用;每一位員工配發單一信箱,一經配發後不得更改。 2. 員工以外之人因執行公務,有使用本信箱之必要時,由員工填寫公務電子信箱服務暨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配發使用。 3. 第一款之人員離職時或前款之公務執行完成時,停止使用。 4. 停止使用後,原帳號保留九十天,不予配發;期滿後,原帳號刪除,重新開放配發。 (二) 單位(機關)電子郵件信箱: 1. 單位(機關)填寫公務電子信箱服務暨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一),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配發使用。 2. 無使用之必要時,由原使用單位(機關)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許可後,停止使用。 3. 停止使用期間,原帳號保留九十天,不予配發;期滿後,原帳號刪除,重新開放配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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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使用本信箱之相關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 本信箱容量為每個帳號五百MB;管理單位得考量經費、技術、需求等因素,予以適時擴充或縮減。 (二) 每封電子郵件容量以二十四MB為上限;管理單位得依據網路頻寬、系統效能、使用者需求等因素,予以適時放寬或縮減。 (三) 每封電子郵件所寄發之收信人總數,以一百五十(含)人為限。 (四) 使用者如因公務需要寄發大量電子郵件(單封信件收件人超過一百五十人),需填寫公務電子信箱服務暨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一)事先提出申請,並經管理單位許可後施作;寄發大量電子郵件,限以單位(機關)電子郵件信箱施作。 (五) 本信箱九十天內未曾使用者,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使用。 (六)使用者應確實遵守員工電子郵件信箱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一)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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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信箱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 將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借予他人使用。 (二) 蒐集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並提供他人使用。 (三) 發送廣告郵件。 (四) 惡意散佈病毒郵件、釣魚郵件。 (五) 發送猥褻文字、圖像、影像、聲音等資料之郵件。 (六) 發送惡意中傷、人身攻訐、謾罵、散佈不實言論之郵件。 (七) 盜用他人帳號密碼。 (八)透過員工電子郵件信箱從事其他不法或不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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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違反本規範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初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經舉發或管理單位查獲者,管理單位得予停用本信箱帳號二週。 (二) 於一年內,第二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管理單位得予停用本信箱帳號一個月。 (三) 於一年內,第三次從事前點不當行為者,管理單位得予停用本信箱帳號三個月,並得簽辦議處。 (四) 違規處理採一案一罰方式辦理,並得累計。 (五) 有違規事由發生時,管理單位以宜蘭縣政府員工電子郵件信箱違規停用通知書(如附表二)通知行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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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範之申請表單及使用注意事項,由管理單位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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