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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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地政事務所)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宜蘭縣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並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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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各地政事務所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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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地籍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執行小組有關業務;組員若干人,由各地政事務所各課室(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派專人(課長級以上)派兼,辦理執行小組有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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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執行秘書為主席,執行秘書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組員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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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由組員擔任,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之考核。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之考核。 (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督導。 (五) 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六) 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七) 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八) 非自動化方式檢索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九) 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十)各地政事務所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一)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