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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暑期實習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1040173399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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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大專院校學生學以致用,提供暑期實習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暨所屬機關受理大專院校學生申請實習之業務,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實習單位:本府暨所屬機關。

三、實習對象:縣籍大專生、宜蘭縣境內之大專院校學生,或本府專案核准者。

四、實習名額:依各實習單位提出之需求,由本府統一公布實習名額。

五、申請實習方式:

(一)申請實習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併附實習計畫書(敘明預定學習內容與本府業務之關係及學習目標),經由學校薦送至各實習單位。為避免學生重覆申請占用名額,以一學生申請一個實習單位為原則。

(二)實習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實習計畫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校方及學生。

(三)實習單位與校方於實習前完成簽訂實習合約書,合約書內容由實習單位依業務需求自行訂定。

六、管理方式:

(一)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不支給任何報酬(薪資和津貼),且不

享有任何福利;為自身安全,得自行辦理保險。

(二)實習項目及進度由實習單位依據實習計畫書之內容,參酌安

排實習課程,校方不得提出異議。

(三)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及差勤管理,不得

有遲到早退或違反實習契約之情事;如因故必須請假者,應經

實習單位主管批准。請假逾實習期程五分之ㄧ,或無故未到勤

累計達二日者,實習單位可隨時終止其實習資格,不予評核。

(四)實習生於實習期間之住宿、交通、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

護或其他生活必需事項,均由實習生自理之。

(五)實習生於實習結束前十日內,應提出五百字以上之實習報告

一份,供實習單位作為評定實習成績及策進實習成效之參考。

(六)實習單位依校方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

製作實習證明書,於實習結束後十五日內函送校方。

七、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