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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建築工程施工管理、維護工地安全衛生,並公開施工資訊,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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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領有建造、雜項或拆除執照之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設施工告示牌,並應保持清潔及完整;申請使用執照時,始得拆除施工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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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施工告示牌之規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牌面尺寸:牌面寬度應在一二O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九O公分以上。 二、板材、牌面底色、文字及格線,應使用防水性耐久材質。 三、牌面底色為綠色,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六號。 四、文字及格線:文字及格線應為白色,文字高度至少四公分以上,字體應為電腦輸出正楷;外框格線寬O.五公分,內格線寬O.二五公分。 五、牌面格式及內容,詳如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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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施工告示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螺絲或螺栓等方式固定於施工圍籬之各出、入口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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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