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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004191b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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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暨村(里)鄰編組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之編組原則,除依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村(里)民生活習俗、社會文化等實際因素外,依下列規定編組:
一、密集式大樓住宅地區,戶數為一千八百戶至三千戶。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四百戶至一千二百戶。
四、山區或交通不便住戶分散地區,戶數為三百戶。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上開標準者,得調整之。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期將有戶口遷入增加至九百戶以上,得預設村(里)。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