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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手語翻譯服務申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0990042826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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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供聽語障者簡易手語翻譯服務(以下簡稱手語
       
翻譯)建置無障礙溝通環境,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具備下列各款身分者,得於活動七日前檢附會議或活動等相關資料,並填
        
寫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手語翻譯。

  ()設籍並居住本縣或工作地點於本縣之聽()障礙者或併聽()障之多重障
        
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本縣轄內之司法機關、各級學校、勞政(就業)、醫院、警政、獄政、戶
        
政、民政、地政、新聞、體育等公共服務單位。

  ()本縣轄內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及其他亟需手語翻譯支援之單位。

圖表附件:

三、手語翻譯依下列項目及方式提供服務:

  ()駐點及外展服務:

     1.提供手語翻譯諮詢服務。

     2.負責手語翻譯相關行政業務及調度手語翻譯員。

     3.提供一般性案件(簡易溝通及面談之工作徵選)之手語翻譯服務。

  ()培訓及宣導:

     1.規劃及辦理手語翻譯服務人員教育訓練。

     2.辦理相關宣導活動。

四、受理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服務時間:

     1.駐點服務: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外展服務: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服務地區:以宜蘭縣為限。

     1.駐點服務: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館(宜蘭市同慶街九十五號)

     2.外展服務:依申請地點而定。

 ()申請人或單位應於活動前七日提出申請,本處應於接獲申請三日內回覆申
       
請結果,若申請服務項目內容有任何變動,應提前告知本處(至遲於原申
       
請服務時間前一工作天通知)

 ()長期、涉有商業利益或行為及機構、團體內部會議之申請,本處不予受
       
理。

 ()服務結束申請人(單位)應填寫「手語翻譯服務意見回饋表」(如附件二),手

       語翻譯人員則應填寫「個案服務紀錄表」(如附件三),一倂繳交本處存檔
       
錄案。
五、手語翻譯服務申請流程(如附件四)
圖表附件:
六、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