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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及加強內部稽核功能、落實退稅案件之抽查,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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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退稅案件,除依據稅捐稽徵法及徵課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外,應依本要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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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退稅案件應逐案審查有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稅稅款退還作業,均以電腦作業執行,依據業務單位建檔之退稅申請
單及系統派案經業務單位確認之退稅案件辦理退稅。
(二)退稅之檔案內容應包括劃退編號、管理代號、退稅金額、受退稅人姓名
、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三)凡重複繳納案件,重複繳納之本稅及加計之滯納金、利息應一併核計退
還。
(四)核定退稅數應以退稅資料開票日為計算基準,實退數應以退稅支票兌付
日為計算基準。
(五)退稅之更正及註銷應隨時辦理,並應即時更正檔案。
(六)退稅核定數、更正、註銷及未兌付收回解庫數,應隨時作成會計紀錄,
轉入會計主檔。
(七)退稅清冊一律加裝封面,封面之金額、件數分別以阿拉伯數字及中文大
寫填寫,且不得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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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稅核定、銷號重溢繳及賦額更正退稅案件,不需逐案填寫退稅核定單,
以系統派案並經業務單位確認無誤之各項退稅檔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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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銷號或賦額更正之重溢繳案件,應即辦理退稅。如納稅義務人先行提出退
稅申請者,應先查明其繳納情形,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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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單位接到『牌照稅同批退稅車牌號重複清單』、『退稅年度原因錯誤
及管代重複清單』、『重複及不當退稅異常清單』或『退稅異動徵銷檔異
常清單』,應於二日內查明回報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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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退稅案件均應由電腦查明有無違章欠稅,並由資訊管理科依退稅管理系統
移送業務單位線上確認,若有欠稅須先行抵繳。欠稅不抵繳案件,資訊管
理科須列印「退稅未抵繳清單」移送業務單位陳核單位主管,回報資訊管
理科備查。
未送達退稅支票案件由資訊管理科於每年四、九、十月挑檔產出「退稅支
票查欠清單」依上述流程辦理,並針對確認抵繳案件繳回退稅支票辦理批
次抵繳作業。解庫前抵欠作業及已解庫抵欠作業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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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稅支票應以機器列印為原則,並得派員送達或以雙掛號郵寄送達,一萬
元以上退稅金額,由管理單位以書面通知受退人勾稽退稅情形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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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有效控管退稅專戶餘額足以支應退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及娛樂稅
同一受退人當批累積退稅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於簽辦退稅時應加會資
訊管理科;如評估退稅專戶不足支應且解庫款項扣抵不足額時,俟不足款
項撥入後再予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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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送達作業:
(一)資訊管理科由退稅系統列印產出退稅支票、抵繳欠稅證明、郵寄信封、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大宗掛號郵件存根等,申請退稅案件移由業務單位
併同公文函復;主動辦退案件由管理 單位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人。
(二)第一次郵寄已送達者,收件回執應集中移送管理單位,由退稅業務承辦
人員將掛號郵件號碼註記退稅清冊,並按其先後順序裝冊保管。
(三)第一次郵寄無法送達者,退稅業務承辦人員應於電腦檔上登錄未送達註
記,未滿一百元設簿列管,一百元以上退回郵件,移送業務單位續為清
理。
(四)業務單位清理送達後,應將收件回執移送管理單位,由退稅業務承辦人
員註記退稅清冊、登錄電腦並裝冊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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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退稅支票更正事宜,因涉及稅籍檔案資料核對,統由業務單位受理簽辦
;至於繼承及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案件申請更正退稅支票受款人,申
請人資格及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生前重溢繳案件:由全體繼承人提出申請或由繳納稅款之
繼承人檢具重(溢)繳稅款證明文件申請,並檢附申請書、退稅支票
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繼承系統表及協議書(金額一萬元以下者,
得以切結書替代)。
(二)納稅義務人死亡後重溢繳或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案件:
1.無法查明先後繳納順序者: 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提出申請,檢附申請
書、退稅支票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體公同共有人協議書。
2.可查明何人繳納或先後繳納順序者: 由重溢繳之公同共有人提出申
請,適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
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第九點辦理
退稅,免書立全體公同共有人協議書或申請人切結書,檢附申請書
、退稅支票正本、繳納收據正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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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退稅支票應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並加劃雙平行線;但有下列情形者
,得註銷劃線。
(一)退稅金額在二萬元以下者,受退稅人得申請註銷劃線。
(二)退稅金額在二萬元以下,且受退稅人如有兩人以上者,本局得逕予註銷
劃線。
(三)退稅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如受退稅人無銀行帳戶或無法開立帳戶,得
申請註銷劃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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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無法送達退稅支票應由業務單位辦理公示送達,限期具領,期滿未領案
件應即列冊送管理單位辦理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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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訊管理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已逾發票日三個月退稅支票
未兌領清冊,送請業務單位追查原因,有未送達之情形者,應儘速查明
受退稅人確實住址辦理送達,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簽還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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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稅業務單位應指派專人或主辦人員列管退稅支票,再將支票分交服務
區人員簽收,並請其於十五日內將回執聯送回管理單位保存,對逾期未
送回者,加強催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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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應指派審核員按月抽查退稅案件百分之二,瞭解有關支票銷號、回執聯
取具及抵繳欠稅之情形;退稅案件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應列冊
送審核員抽樣百分之五,加強抽查下列事項,填具抽查報告陳請局長核
判。
(一)核定退稅引用之法令依據是否正確?全案應附之文件是否齊全?
(二)原退稅資料退稅金額有無經過塗改或加大?並與核定稅額通知書
核對是否相符?
(三)有無查明並確認違章欠稅情形?欠稅案件是否先行抵繳?
(四)核准退稅金額與所開立之國庫收入退還書(退稅支票),金額是否相
符?
(五)退稅通知書或退稅支票回執聯之簽章是否合乎規定?退稅款之送達
是否悉經受退稅人(或代領人)簽收?
(六)是否有退稅支票延壓不送或冒領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