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婦字第102004408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低收入戶家庭及寄養家庭,減輕其幼
       
齡兒童托育之經濟負擔,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處。

三、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滿二歲以上未滿六歲以下,並經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
        
養家庭之兒童,就托於各縣市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
       
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且未獲政府同性質之補助者。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補助每位兒童新台幣(以下同)每月一千五百元。

        補助項目為兒童之保育費及餐費;交通費、才藝費則不予補助。托兒所實
        
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收費情形補助;已領有政府同性質之補
       
助,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兒
       
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本要點所稱之申請人,為受托育津貼補助幼兒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寄養
       
父母。申請人無法親自提出申請者,得檢附委託書(附件一)由他人代
       
理。

圖表附件:

六、資格審核及補助款核發: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
            
月十五日及
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十五日
提出申請(截止日為國定例假日
           
則順延一日);跨年度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期間內初審完畢,符合條件
           
者,送本府社會處複審。

(三)本府經複審符合通過者,即通知申請人、鄉(鎮、市)公所及各收托機
           
構。

(四)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由本府統一造冊撥付,款項委
           
由宜蘭郵局轉帳匯入申請人郵局帳號;申請人如有特殊原因,需將補助
           
款撥至其他帳戶者,須檢附切結書(附件三)。

七、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本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附件二)。

(二)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三)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單)。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五)受款人郵局存簿影本。

八、已領有本補助者,補助期間,將戶籍遷移至縣內其他鄉(鎮、市),則應
       
向遷入之鄉(鎮、市)公所敘明已領有補助;將戶籍遷至他縣市者,應由
       
原戶籍地鄉(鎮、市)公所逕行註銷,並將其申請表件影印函送遷入之縣
       
市辦理補助事宜。

九、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追繳溢領費
       
用,並於發現後二年內,不再予以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十、經查明申請人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本府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部
       
分;惟同性質之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補助,得就其差額申領。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