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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
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
四、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五、第二九○次縣務會議縣長指示事項。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每月環境清潔日政策。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行動
計畫。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
九、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宜蘭縣登革熱防治工作小組
聯繫會會議決議事項。
十、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宜蘭縣政府一般廢棄物全
分類零廢棄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
十一、本府九十九年度第五次法規審查小組會議決議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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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澈清除環境髒亂,改
善環境衛生,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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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單位
一、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
保局)。
二、執行單位:各鄉鎮市公所。就各鄉鎮市之地理環境、
人口、資源、城鄉差異、清潔單位之執行人力及清理
環境等因素,區分為以下二組:
第一組: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頭城
鎮、礁溪鄉。
第二組:三星鄉、五結鄉、員山鄉、壯圍鄉、大同
鄉、南澳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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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方法
一、督導:
(一)督導小組:由本府環保局組成督導小組,定期督
導各鄉(鎮、市)公所,並將所見缺失作成紀錄,
要求權責機關(單位)清除整理。
(二)督導項目:
1.髒亂點之清理維護: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及縣內依
法負有管理維護之權責機關 (單位)執行
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就環境清潔方面之缺
失及髒亂點作成紀錄。權責單位應於二週內
要求髒亂點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逐一清除整
理,並追蹤其執行情形,列為考核依據,髒
亂點1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2)各鄉鎮市髒亂點每月之自行查報列管數外,
為加強髒亂點之清理,必要時得由本府環保
局自行查報列管,並列為考核之地點。
2.道路兩旁等空地環境整頓管理維護:
依據「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對於都市
計畫內空地,已公告區域內道路兩旁空地、道
路沿線及兩旁閒置未利用土地髒亂者,查明所
有權別,責由所有權人或經管機關(單位)清
理,仍未改善者,則依法告發取締,環境清潔
維護自治條例查報點半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稽查取締情形:
(1)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重大違規傾倒廢棄
物之地點,由各權責公所列管追蹤,必要時
由本府環保局派員會同公所人員定點稽查。
(2)督導執行單位對於污染環境衛生行為者,就
告發取締之成效及其相關資料建檔列管。
二、考核:
(一)考核小組:由本府環保局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二)考核方式:每月採預先通知考核時間方式辦理,
由考核委員督導受考核鄉(鎮、市)公所執行環境
清潔工作績效。
(三)考核項目:
1.實地考核鄉(鎮、市)公所部分:(評分說明如
附表一)
(1)環境髒亂列管點(含自行列管及本局列管)之
清除與追蹤管制情形。
(2)違規張貼廣告之清除及稽查處理(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本府環保局當月於各鄉(鎮、
市)拆除之廣告物數及移送相關機關處分數,提
供委員參考)。
(3)轄內設置付費式公設廣告欄使用管理維護情形。
(4)轄區所有道路沿線之環境清潔維護(考核所經過
包含中央、縣、鄉鎮道 路沿線環境清潔維護工
作)。
(5)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成效。
(6)抽查道路一條,由本府環保局於當日現場臨時抽
查,包括考核所經過沿線道路及社區村里(含巷弄
死角、水溝)之清潔維護情形。
(7)督導轄區內各目的主管機關所屬公廁清潔維護情
形。
(8)環境清潔日、登革熱及孳生源清除執行成果。
(9)遛狗不留便執行成果。
(10)村里之環境清潔工作項目。
(四)考核成績計算:
1.原民鄉評分項目及權重由本府環保局酌予調整。
2.每月小組考核成績佔九十%加上行政配合度佔十%合計
後為總分;依每月實得總分合計後排定特優、優等、
甲等,每半年辦理行政獎勵及獎勵金發放乙次。
三、教育宣導:
由本府環保局、教育處、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藉
由各種傳播媒體、各項集會及透過學校、民間社團等辦理
宣導及教育工作,以促進民眾自動自發清理居家環境。
四、重點清理:
縣內主要道路、風景區(點)之進出道路沿線及特殊之髒
亂點除依「本 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要求土地所有權
人清理外;必要時由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環保局僱工
清理。
五、鼓勵民眾勇於舉發違反本法令之行為,並積極參與及關心
本縣環境清潔之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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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懲
一、獎勵:
(一)獎勵對象:
1.鄉(鎮、市)公所:每半年之考核總分90分以上取各
組之前二名為特優單位,其餘為優等,總分83分至
90分為優等,總分83分以下為甲等。
2.檢舉(陳情)人:凡本國居民(執行公務之人員除
外)對於本縣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含一般
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惟不包括違規廣告物)之行
為,經向本府環保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檢舉
(陳情),並經查獲告發處分者。
(二)獎勵方式:
1.獎金核撥計算方式:
本獎勵金每半年核發乙次,每公所每月可得點數,
計算原則如下:每半年核算總點數及各公所得到之
點數,以年度編列獎勵金預算額度之二分之一除以
半年總點數,得出每點之單價,再乘上各公所半年
得到之點數,為每一公所每半年應得之獎勵金總額
(獎勵金十元以下採捨去或進位方式計算)。每月考
核依成績給予點數,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
組一至二名者,給予六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
次為各組三至四名者,給予五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
上且名次為各組五至六名者,給予四點。評分未達八
十六分者,給予○點。
2.獎金運用規定:
獎金應運用於執行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及相關工作人員
國內、外環境保護相關觀摩學習(若屬國外觀摩,應
安排環保設施及值得借鏡學習的具體理由,包括環境
面、綠能面、衛生面及地景面等,並提報本府環保局
備查),清潔車輛之汰購儲金或維修、隊員裝備及工
安訓練等環境維護計畫,不得作為個人獎勵金,並應
納入公所年度預算辦理,另考核半年平均分數低於八
十七分者,不能參加國外觀摩活動,以提昇考核獎金
運用成效,其中編列觀摩活動不得超過總額之九十五
%。
3.績優單位由本府依左列規定敘獎:
(1)各組特優: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壹次。
(2)各組優等: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貳次。
(三)檢舉(陳情)人:
1.凡檢舉(陳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含一般
廢棄物暨事業廢棄物),於違規行為發生日起1個月內
送交本府辦理,並經查獲告發者,由本府核發獎金,
逾期送件,不予核發;違規案件未於當年度送件者,
亦不核發獎金,並以當年度罰鍰繳納先後情形核發獎
勵金,當年度支用完後即不再頒發。
(1)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為(包含攝影舉證
違法、隨地吐痰、檳 榔汁、丟棄煙蒂),經查獲告
發處分並完成繳款者,頒給檢舉(陳情)人每案獎
金新台幣二○○元整,但屬檢舉張貼廣告部份,不
頒給奬金。
(2)檢舉(陳情)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如隨意棄
置動物屍體或傾倒廢棄物於道路兩旁、河川地、橋
樑附近、山谷、海岸或公共場所等地),經查獲告
發處分者,頒給檢舉(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
之處分金額五十%之獎金,最高每件頒給獎金新台幣
六萬元整。
(3)檢舉(陳情)違反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經查獲告
發處分者,頒給檢舉 (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
之處分金額五十%之獎金。
(4)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分配: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
棄物行為案件佔年 度編列獎金30%;檢舉(陳情)違
反一般暨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案件佔年度編列獎金70
%。
(5)檢舉(陳情)人為二或二人以上,獎金以平均分配為
原則。先後檢舉(陳 情)同一案件者,獎金頒予先檢
舉人。
(6)檢舉(陳情)人之獎金,於查獲所檢舉案件違規屬實
,經告發處分且完 繳罰款後,應於二個月內通知檢舉
(陳情)人領取獎金。經通知後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為自願放棄領取獎金。
(7)匿名(假名)及未留下聯絡方式之檢舉(陳情)者,
仍應依法查處。但不適用本獎勵實施要點。
(8)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資料應予保密,
如有故意洩露,依 相關法令處分。
二、懲處:
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屢次督導仍未改善者,本府所屬機關首
長(主管)、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貳次,非本府所屬
之縣內相關機關則函請其上級機關參照本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
發布新聞。
三、於蘭陽大橋附近設置「環境清潔績效榜」,考核分數高於九十分
(含)之每月每組前二名績優鄉(鎮、市),與考核分數低於八十三
分(含)之所有應改善鄉鎮市,均予掛牌告示;另每月每組考核
分數高於八十八分(含)之鄉(鎮、市)中,有顯著改善環境者
,每組得擇一鄉(鎮、市)以「精進獎」名義掛牌,以激勵各鄉
(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重視環境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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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來源
本要點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於年度編列下列預算支應之:
一、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環境清潔考核績優獎勵金。
二、核發檢舉一般暨事業廢棄物違規行為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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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預期成效
藉每月之督導、考核加強列管環境髒亂點之追蹤;透過教育宣
導提昇縣民公德心,珍惜淨土以維環境整頓成果;確實消除髒
亂點,達成環境清潔之目標,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