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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清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70029389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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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
  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
  四、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五、第二九○次縣務會議 縣長指示事項。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每月環境清潔日政策。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行動計畫。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
  九、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宜蘭縣登革熱防治工作小組聯繫會會議決議事
        項。
  十、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宜蘭縣政府一般廢棄物全分類零廢棄推動小
        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
  十一、本府九十九年度第五次法規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貳、目的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澈清除環境髒亂,改善環境衛生,以
    提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參、辦理單位
  一、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
  二、執行單位:各鄉鎮市公所。就各鄉鎮市之地理環境、人口、資源、城
                  鄉差異、清潔單位之執行人力及清理環境等因素,區分為
                  以下二組:
      第一組: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頭城鎮、礁溪鄉。
      第二組:三星鄉、五結鄉、員山鄉、壯圍鄉、大同鄉、南澳鄉。
肆、實施方法
一、督導:
(一)督導小組:由本府環保局組成督導小組,定期督導各鄉鎮市公所,並將所
              見缺失作成紀錄,要求權責機關(單位)清除整理。
(二)督導項目:
  1.髒亂點之清理維護:
 (1)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及縣內依本法負有管理維護之權責機關(單
    位)執行環境清潔維護工作,並就環境清潔方面之缺失及髒亂點作成紀錄
    。權責單位應於2週內要求髒亂點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逐一清除整理,並
    追蹤其執行情形,列為考核依據,髒亂點於1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2)各鄉鎮市髒亂點每月之自行查報列管數外,為加強髒亂點清理,必要時由
    本府環保局自行查報列管,並列為考核之地點。
  2.道路兩旁等空地環境整頓管理維護:
    依據「本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對於都市計畫內空地,已公告區域內
    道路兩旁空地、道路沿線及兩旁閒置未利用土地髒亂者,查明所有權別,
    責由所有權人或經管機關(單位)清理,仍未改善者,則依法告發取締,
    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查報點半年內不可重複提報。
 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稽查取締情形:
(1)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重大違規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由各權責公所列管追蹤
   ,必要時由本府環保局派員會同公所人員定點稽查。
(2)督導執行單位對於污染環境衛生行為者,就告發取締之成效及其相關資料
   建檔列管。
二、考核:
 (一)考核小組:由本府環保局遴選專家學者等擔任委員。
 (二)考核方式:實地考核採前一日通知方式辦理,督導受考核鄉鎮市公所執
     行環境清潔工作績效。
 (三)考核項目:
    1.實地考核鄉鎮市公所部分:(評分說明如附表一)
    (1)環境髒亂列管點(含自行列管及本局列管)之清除與追蹤管制情形。
    (2)違規張貼廣告之清除及稽查處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本府環保局當月於各鄉鎮市拆除之廣告物數及移送相關機關處分數,
       提供委員參考)。
    (3)轄內設置付費式公設廣告欄使用管理維護情形。
    (4)轄區所有道路沿線之環境清潔維護(考核所經過包含中央、縣、鄉鎮道
       路沿線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5)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之執行成效。
    (6)抽查道路一條,由本府環保局於當日現場臨時抽查,包括考核所經過沿
      線道路及社區村里(含巷弄死角、水溝)之清潔維護情形。
    (7)督導轄區內各目的主管機關所屬公廁清潔維護情形。
    (8)環境清潔日及登革熱孳生源清除執行成果。
    (9)遛狗不留便執行成果。
    (10)村里之環境清潔工作項目。
(四)考核成績計算:
    1.原民鄉評分項目及權重由本府環保局酌予調整。
    2.考核成績8月至10月及特殊需求時以二次計算方式為平時抽查成績及小組
      考核成績各佔四十五%合計後再加上行政配合度佔十%;另其他月份考核
      成績以一次計算,每月小組考核成績佔九十%加上行政配合度佔十%合計
      後為總分,依每月實得總分合計後排定名次,每半年辦理行政獎勵及獎
      勵金發放乙次。
三、教育宣導:
    由本府環保局、教育處、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藉由各種傳播媒體、各
    項集會及透過學校、民間社團等辦理宣導及教育工作、以促進民眾自動自
    發清理居家環境。
四、重點清理:
    縣內主要道路、風景區(點)之進出道路沿線及特殊之髒亂點除依「本縣
    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清理外;必要時由各鄉鎮市公
    所或本府環保局僱工清理。
五、鼓勵民眾勇於舉發違反本法之行為,並積極參與及關心本縣環境清潔之維
    護。

伍、獎懲
一、獎勵:
(一)獎勵對象:
  1.鄉鎮市公所:每半年之考核取各組之前三名為績優單位。
  2.檢舉(陳情)人:凡本國居民(執行公務之人員除外)對於本縣轄內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含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惟不包括違規廣告物)
    之行為,經向本府環保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檢舉(陳情),並經查獲告
    發處分者。
(二)獎勵方式:
  1.獎金核撥計算方式:
    本獎勵金每半年核發乙次,每公所每月可得點數,計算原則如下:每半年
    核算總點數及各公所得到之點數,以年度編列獎勵金預算額度之二分之一
    除以半年總點數,得出每點之單價,再乘上各公所半年得到之點數,為每
    一公所每半年應得之獎勵金總額(獎勵金十元以下採捨去或進位方式計算
    )。每月平時考核及定期考核各依成績給予點數,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
    名次為各組一至二名者,給予六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三
    至四名者,給予五點。評分達八十六分以上且名次為各組五至六名者,給
    予四點。評分未達八十六分者,給予○點。
  2.獎金運用規定:
   獎金應運用於執行環境清潔維護計畫及相關工作人員國內、外環境保護相關
   觀摩學習(若屬國外觀    摩,應安排環保設施及值得借鏡學習的具體理由,
   包括環境面、綠能面、衛生面及地景面等,並提報本府環保局備查),清潔車
   輛之汰購儲金或維修、隊員裝備及工安訓練等環境維護計畫,不得作為個人獎
   勵金,並應納入公所年度預算辦理,另考核半年平均分數低於八十七分者,不
   能參加國外觀摩活動,以提昇考核獎金運用成效,其中編列觀摩活動不得超過
   總額之九十五%。
  3.績優單位由本府依左列規定敘獎:
 (1)各組第一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功壹次。
 (2)各組第二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貳次。
 (3)各組第三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嘉獎壹次。
(三)檢舉(陳情)人:
 1.凡檢舉(陳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含一般廢棄物暨事業廢棄物
   ),於違規行為發生日起1個月內送交本府辦理,並經查獲告發者,由本府
   核發獎金,逾期送件,不予核發;違規案件未於當年度送件者,亦不核發
   獎金,並以當年度罰鍰繳納先後情形核發獎勵金,當年度支用完後即不再
   頒發:
(1)檢舉(陳情)違反有關一般廢棄物行為管制規定(包含隨地吐痰、檳榔汁、
   丟棄煙蒂及其他任意棄置廢棄物之行為),經查獲告發處分並完成繳款者,
   頒給檢舉(陳情)人每案獎金新臺幣二○○元整(另於本府公告之南方澳
   漁港港區範圍者,檢舉獎勵金提高至罰鍰之百分之五十),但屬檢舉張貼
   廣告部份,不頒給獎金。
(2)檢舉(陳情)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行為(如隨意棄置動物屍體或傾倒廢棄
   物於道路兩旁、河川地、橋樑附近、山谷、海岸或公共場所等地),經查
   獲告發處分者,頒給檢舉(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之處分金額五十%之
   獎金,最高每件頒給獎金新台幣六萬元整。
(3)檢舉(陳情)違反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經查獲告發處分者,頒給檢舉(
   陳情)人該件檢舉處分案件之處分金額五十%之獎金。
(4)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分配:檢舉(陳情)違反一般廢棄物行為案件佔年度
   編列獎金30%;檢舉(陳情)違反一般暨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案件佔年度編
   列獎金70%。
(5)檢舉(陳情)人為二或二人以上,獎金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先後檢舉(陳
   情)同一案件者,獎金頒予先檢舉人。
(6)檢舉(陳情)人之獎金,於查獲所檢舉案件違規屬實,經告發處分且完繳
   罰款後,將於二個月內通知檢舉(陳情)人領取獎金,經通知後三個月未
   領取者,視為自願放棄領取獎金。
(7)匿名(假名)及未留下聯絡方式之檢舉(陳情)者,雖予受理但不適用本
   獎勵實施要點。
(8)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資料應予保密,如有故意洩露,依相
   關法令處分。
二、懲處:
    凡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屢次督導仍未改善者,本府所屬機關首長(主管
    )、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各申誡貳次,非本府所屬之縣內相關機關則
    函請其上級機關參照本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發布新聞。
三、於蘭陽大橋附近設置「環境清潔績效榜」,考核分數均高於八十八分(含)
    之每月每組前二名績優鄉鎮市,與考核分數低於八十三分(含)之所有應改
    善鄉鎮市,均予掛牌告示,以激勵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重視環境清潔
    工作。

陸、經費來源
本要點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於年度編列下列預算支應之:
一、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環境清潔考核績優獎勵金。
二、核發檢舉一般暨事業廢棄物違規行為之獎金。
柒、預期成效
藉每月之督導、考核加強列管環境髒亂點之追蹤;透過教育宣導提昇縣民公德心,珍惜淨土以維環境整頓成果;確實消除髒亂點,達成環境清潔之目標,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