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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因應本縣發生天然災害而有危險之虞時,適時封閉橋梁
以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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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最近一次檢測「橋台(墩)基礎」構件,其狀況值 D≧3 且 R≧3 之縣
(鄉)道橋梁[以下簡稱縣(鄉)道橋梁]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各鄉(鎮、市)公所轄管道路之橋梁、便橋、引道得比照本作業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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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颱風、豪大雨警報發布或強烈地震後,應對下列縣(鄉)道之橋梁
進行警戒:
(一)列為重點監控之橋梁。
(二)水位距梁底淨空一點五公尺以下之橋梁。
前項橋梁已訂有警戒水位及封橋水位者,依其訂定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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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入警戒或未經警戒之縣(鄉)道之橋梁,如發現或接獲通報有下列
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封閉橋梁:
(一)水利單位通知上游水流湍急,且經養護單位認定有危及橋梁安全
之虞,或水位淹沒橋台或橋柱無法判斷橋梁安全時。
(二)橋梁欄杆、伸縮縫有變位,橋台、橋墩有傾斜、下陷及土石淹沒
之異常狀況或其他部位有異樣時。
(三)橋基附近有如橋梁上下游側突然產生水躍、繞流、跌水及向源或
側向侵蝕等特殊流況,或河床異常變動時。
(四)橋梁上游有水位站之水位雨量資訊於過去數小時內水位急遽上漲,
且上游集水區持續降下豪雨,或於夜間無法辨識水流狀況時。
(五)橋梁欄杆及橋面版伸縮縫變位過大,橋面版隆起、斷裂(落),橋
台、橋墩傾斜、下陷等有立即性危險,須緊急進行檢查時。
(六)橋梁引道邊坡有坍塌之虞時。
(七)因交通事故部分車道受阻,或雙向交通阻斷時。
(八)水位距梁底淨空一公尺以下之橋梁。
(九)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前項封橋標準作業流程及封橋任務編組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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