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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
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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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本局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局所屬員 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局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 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局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 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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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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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局所屬員工多數人所為之 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 交禮俗標準。(首長若以特別費支應,依據相關會計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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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 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三日內,交由政風室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 時並知會政風室。 政風室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 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 局長核定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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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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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ㄧ 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 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 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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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 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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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 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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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員遇有本規範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 知會政風室後始得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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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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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風室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 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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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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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 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 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 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室登錄後始得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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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 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室。 各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 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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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政商聯誼互動補充說明 (一)「政商聯誼互動」,係指由機關(或內部業務部門)自行辦理或廠商辦 理,基於社會禮儀習俗或業務聯繫之需要,而互相邀請之相關聯誼慶祝 活動。 (二)員工遇「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辦理且主動邀請參加之「聯誼活 動」時,原則上「不應參加」;惟若經衡量「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 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經簽報 局長核可並知會政 風室後始得與會;受邀參加員工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遇廠商贈送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等, 得予收受,惟若知悉該收受標的之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者應予退還; 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 善機構。 2.廠商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應邀員工原則上均「不 宜參加」;若純為增進聯誼氣氛而參與摸彩或抽獎,亦宜委婉拒領抽 得之禮品或現場將原物捐回。 3.遇廠商於聯誼活動結束後,邀請接續參加其他超越正常社交禮俗範圍 之飲宴或娛樂活動時,應一律「不得參加」。 (三)員工聯誼活動,原則上以不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為 宜;惟若經「衡量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經 簽報 局長核可,並知會政風室後始得邀商與會;邀請廠商與會應注 意下列狀況處置: 1.無論受邀廠商是否派員參加該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均不得接受廠 商「贊助」或「分攤」活動所需經費。 2.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不宜藉此向廠商徵募或收受廠 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經費或禮品。 3.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本局應予拒絕或退還;退還有 困難者,得於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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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政風室應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宣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 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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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