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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修正「宜蘭縣政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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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以
        下簡稱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
        揮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管理權責區分:
 (一)民政處:統籌役男管理事務。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役男到職、退役、上班、下班等人事管理、
        勤務分派及服勤時之管理考核工作。

三、服勤管理:
(一)人事管理:
    1.本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之分發,依據宜蘭縣替代役公共
       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分發作業要點辦理。
    2.每二個月定期召集役男參加在職訓練,以端正役男服裝儀容及提昇服
       勤紀律。
    3.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報到後三日內,應主動寄發役男報到聯繫函予
       役男家屬,並施以職前訓練,訓練內容為役男日後服勤事項及相關法
       令規定說明;服勤單位(處所)並得視實際需要,另行排定時間對役男
       施以在職訓練,以強化役男服勤績效與紀律。
    4.服勤單位(處所)於役男退役後三日內,應主動寄發役男退役聯繫函予
       役男家屬。
    5.役男服勤時間,依服勤單位(處所)上、下班時間簽到、簽退。每日服
       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延長時數,以採事
       後減免服勤時數或由役男在服勤單位(處所)備勤休息為原則;另服勤
       單位(處所)於役男休假日期間要求役男服勤者,以採事後補休(放)假為
       原則。
(二)勤務管理:
    1.各服勤單位(處所)分配役男勤務時,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
       ,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往返宿所與服勤地點所需之交通工具由役男自備。
(三)差假管理:
    1.役男請假時須填具差假報告單,經服勤單位(處所)主管核准後,方得離
       開服勤處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服勤單位(處所)管理人員
      報備核准,並由管理人員代為補辦請假手續。
    2.役男之差假,經服勤單位(處所)主管核定後,送請服勤單位(處所)管理人
       員登錄註記。
    3.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每月累積放假(含榮譽假、補
       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
       過七日,但因辦理公益服務或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專案簽准
       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4.事假應於二星期內補勤完畢,並應將補勤紀錄送服勤單位(處所)管理人員
       列管登錄。
    5.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各服勤單位(處所)應審慎核假避免浮濫。非緊急
       要性疾病應利用下班時間就醫,就醫地點以宜蘭地區為原則;病假四小時
       以內得以看診收據為請假證明,四小時以上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6.役男有離役事實情形者,服勤單位(處所)應主動聯繫役男家屬及本府民政
       處,善盡尋找之責,並依照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規定
       查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等
       資料。
    7.役男事假、病假、補休假、榮譽假執行要領(如附件一)。

四、生活管理:
(一)飲食方面:本府不提供膳食,飲食由役男自理。
(二)服裝儀容:
    1.頭髮定期理髮,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
    2.鬍子要定時刮除,嚴禁留鬍鬚。
    3.衣服及褲子要整潔(著規定服裝)、筆挺,鞋、襪應著黑色,皮鞋要擦拭
       光亮。
    4.上衣需紮進褲腰裡,衣服不外露,並將腰帶繫緊。
    5.役男服勤時應穿著制服。穿著長袖制服時,非服勤工作需要,不可捲起
        袖子。
(三)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嬉笑玩鬧。
    2.未具汽(機)車駕駛執照,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騎乘機車應戴安
       全帽。
(四)其他規定:
    1.尊重他人權利,不得將公物據為己有或故意損毀公物。
    2.役男應彼此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或謾罵威脅。
    3.役男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4.役男不得與本府職(員)工有金錢借貸行為。
    5.役男於服勤時間使用電腦,禁止從事公務以外之事。

五、獎懲規定:
        役男獎懲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罰勤:由服勤單位(處所)自行核定執行,三天以上之榮譽
            假或罰勤,須報請本府民政處核准。
(二)嘉獎、申誡:由服勤單位(處所) 自行核定執行。
(三)記功、記過、獎狀、輔導教育、罰薪:由服勤單位(處所)報請本府
            民政處開會審議。

六、督導措施:
        由本府民政處按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督導考核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
         實施計畫辦理。

七、各項役男管理表格(如附件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