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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下稱本府)獎勵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工作人
員提昇工作績效,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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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績效獎勵金與標準依各路段開立繳費通知單件數
、本府年度預算、人事、營運及管理成本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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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金核發對象與標準如下:
(一)開單員:
1.獎勵金採當日及當月開單總金額累計方式分別核發
(如表一、二)。
2.開單員開單錯誤率或照相舉證有誤,每月以六十件為
基準,超過六十件者,第六十一件起每逾一件減發當
月績效獎勵金十元,依序類推。
(二)幹事:
1.辦理超商代收稽核對帳作業,每月對帳件數達六萬件
,每人發給獎勵金五百元,達八萬件,每人發給獎勵金
一千元。
2.辦理停車費催繳作業,每月催件數達三千件,每人發給
獎勵金五百元;達四千件,每人發給繳勵金一千元,依
序類推。
(三)場長:
1.綜理開單員人事管理及各項業務,每月發給獎勵金一千
元。
2.各場每月開單金額較前年度月平均開單金額增加者,發給
獎勵金一千元;增加百分之五以上者,發給獎勵金二千元
;增加百分之十以上者,發給獎勵金三千元,依序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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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獎勵金以每月為一期核發。但情況特殊者得專案簽准
辦理獎勵金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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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獎勵金由本府交通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每月
實際工作情形酌予調整後核發。但全年核發總金額以當
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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