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基金管理運用之執行 |
第2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為主辦機關;其設置、 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3條 |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作業基金。 |
第4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團演出收入,其收入總額不得低於演藝支出成本。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
第5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本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他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
第6條 |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 構,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兼)任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處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會務。 |
第7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 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8條 |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 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 法規辦理。 |
第9條 |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 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