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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100692-B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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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金管理運用之執行
第2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為主辦機關;其設置、
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作業基金。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團演出收入,其收入總額不得低於演藝支出成本。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5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本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他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第6條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
構,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兼)任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處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7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
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8條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
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
法規辦理。

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
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