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
第22條 |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獎勵 金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規定外,均由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 稱評鑑會) 評定,經核定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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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
第24條 |
團員之評鑑考核,依據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
第25條 |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 度評鑑考核結果。 |
第26條 |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 避或依評鑑會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 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
第27條 |
主客觀評鑑標準依比例評鑑之。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 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續聘與否。表現特 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 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停聘。 |
第28條 |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 之規定,但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
第29條 |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
第30條 |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
第31條 |
本團團員參與劇團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 之。 (詳如附表五) |
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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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工作獎金、 退休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須列入 本基金年度預算內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