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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100692-B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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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第22條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獎勵
金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規定外,均由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
稱評鑑會) 評定,經核定後生效。


第23條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第24條

團員之評鑑考核,依據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客觀評鑑:

 () 出勤紀錄。

 () 平日練習紀錄。

 () 排練紀錄。

 () 演出紀錄。

 ()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第25條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
度評鑑考核結果。
第26條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
避或依評鑑會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
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第27條
主客觀評鑑標準依比例評鑑之。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
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續聘與否。表現特
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
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停聘。
第28條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
之規定,但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第29條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30條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第31條

本團團員參與劇團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
之。 (詳如附表五)

第32條

本團團員之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第33條

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工作獎金、
退休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須列入
本基金年度預算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