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100692-B號
法規體系:
文化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第18條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劇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
責新進團員甄選工作,並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
員擔任甄選委員。
第19條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
行通知面試。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第20條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一個月,並依評鑑成績
及表現決定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第21條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
詳如附表三
)
圖表附件:
【附表三】+蘭陽戲劇團團員甄選遴聘進用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