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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100692-B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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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第18條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劇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
責新進團員甄選工作,並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
員擔任甄選委員。
第19條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
行通知面試。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第20條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一個月,並依評鑑成績
及表現決定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第21條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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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