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
第10條 |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 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 覽服務、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 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 練等事項。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
第11條 |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遴聘 (派) 任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 長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
第12條 |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 處理組務。 |
第13條 |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 行銷、資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 計、技術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 理排練指導、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 光、道具、字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
第14條 |
本團之會計、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會計、人事、政風 人員兼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
第15條 |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由副團長、各組組 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 團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 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16條 |
本團得聘請藝術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均 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17條 |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 (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需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詳如附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