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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100692-B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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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第10條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
        
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
        
覽服務、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
        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
        練等事項。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第11條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遴聘 
(
) 任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
長遴聘 () 任之,襄理團務。   
    

第12條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 任之,處理組務。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 任之,協助
處理組務。 
  

第13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
         
行銷、資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
         
計、技術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
        
理排練指導、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
        
光、道具、字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第14條
本團之會計、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會計、人事、政風
人員兼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第15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由副團長、各組組
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
團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
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6條
本團得聘請藝術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均
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7條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 (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需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詳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