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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0990050479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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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四)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劃。

(五)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二、目的: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長期照顧之需求,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在地老化政策,協助本縣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長期照顧之失能者維持或提昇自我照顧能力、改善日常生活品質,增加其社會適應能力,並紓解家庭照顧者之壓力。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需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未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五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者,且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認定,達輕度以上失能者,惟重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

(二)65歲以上領有失智症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

1.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

2.中度失能:CDR達二分者。

3.重度失能:CDR達三分以上者。

上述對象需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

 

 

四、服務類別及補助標準:

(一)照顧服務費:單位:元

受托類別

(最高補助額度)

失能程度

最低生活費

一、五倍以下者

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二、五倍以下

一般戶

說明

月托

(單位:月數)

重度

一萬二千

一萬八百

八千四百

僅全時使用月托日間照顧且實際使用交通工具者可補助交通費用。

中度

九千

八千一百

六千三百

輕度

四千五百

四千五十

三千一百五十

日托

(單位:天數)

重度

六百

五百四十

四百二十

 

中度

四百五十

四百○五

三百一十五

輕度

二百八十

二百五十二

一百九十六

短托

(單位:小時)

重度

一百

九十

七十

 

中度

八十

七十二

五十六

輕度

六十

五十四

四十二

※使用月托服務天數達十五日(含)以上者,依月托類別核予補助。

※使用日托服務達四小時(含)以上者,依日托類別核予補助。

※每日使用服務時數不足四小時者,以時計費,依短托類別核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申請人向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提出申請,經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進行失能評估,符合資格條件者核以補助額度,並由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提供服務。

六、服務項目內容:

(一)         生活照顧。

(二)         生活自立訓練。

(三)         健康促進。

(四)         文康休閒活動。

(五)         提供或連結交通接送服務。

(六)         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         護理服務。

(八)         復健服務。

(九)         備餐服務。

七、服務提供單位:

(一)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八、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         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         照顧服務員:

1.      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失智、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護理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員提供服務。

復健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提供服務。

九、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         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1.      多功能活動室。

2.      無障礙衛浴設備。

3.      餐廳。

4.      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5.      簡易廚房。

(三)         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         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五)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人數,每日同一服務時間以三十人以下為原則。

十、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五條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設日間照顧設施者,應設有多功能活動室、餐廳、廚房、盥洗衛生設備及午休設施。日間照顧設施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前項日間照顧設施設有寢室者,其寢室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日間照顧設施之工作人員,依其照顧對象,準用業務性質相同老人福利機構規定設置。

十一、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         製作個案紀錄。

十二、辦理原則:

   本府依年度經費編列方式,採委託或補助符合資格之服務提供單位辦理,惟實際委託(補助)金額,依當年度內政部核定之長期照顧計畫額度內辦理。

十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者,列入本縣長照中心個案管理,需定期(六個月)接受複評,若其補助資格異動或補助原因消失時,服務人員及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重新評估或停止服務。

十四、經費來源:本府預算及申請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十五、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