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身心障礙團體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1110084893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順利推展會
    務及業務,特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本縣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經費使用範圍: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辦理會務、研習、訓練、活動等各
    項經費支出。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填具計畫書(內容包含:依據、目的、實施對
    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經費
    概算明細表及申請本府補助金額等)並檢附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理
    事長當選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人事費: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每年最高補
      助十二個月,每一團體以一人為限。
(二)交通費:含油料費、車資,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需檢據核銷)。
(三)餐費:辦理業務、研習、訓練、活動每人每餐以七十元為上限(理
      監事會、會員大會除外)。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人每小時八
      百元,同一講師連續一個月講授同一課程以每人每小時五百至八百
      元為限。
(五)雜支:含電信、郵資、文宣等相關行政費用。
(六)其他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研習、訓練、活動等相關事項。
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團體每年總補助額度不超過二十萬元。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每一團體如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向中央機關申請或其他專案補
      助等進用人力,則人事費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各補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
      撥付。
七、計畫書所提項目均應辦理,並檢附所有憑證,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
    辦理計畫變更,應於事前函報本府核備;如未經核備擅自變更辦理,
    致與申請計畫不符者,不得核銷。
八、補助款不得轉發或任意分配其他團體,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
    途不符或為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者,除依法處理外,並得追回補助
    款。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
      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
      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考核方式如下:
      1.補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二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
        視,並得稽核受考核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十、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