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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順利推展會 務及業務,特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 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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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條件:本縣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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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使用範圍:身心障礙福利團體辦理會務、研習、訓練、活動等各 項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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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填具計畫書(內容包含:依據、目的、實施對 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經費 概算明細表及申請本府補助金額等)並檢附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理 事長當選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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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人事費: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每年最高補 助十二個月,每一團體以一人為限。 (二)交通費:含油料費、車資,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需檢據核銷)。 (三)餐費:辦理業務、研習、訓練、活動每人每餐以七十元為上限(理 監事會、會員大會除外)。 (四)講師費:外聘講師每人每小時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每人每小時八 百元,同一講師連續一個月講授同一課程以每人每小時五百至八百 元為限。 (五)雜支:含電信、郵資、文宣等相關行政費用。 (六)其他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研習、訓練、活動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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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 (一)每一團體每年總補助額度不超過二十萬元。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每一團體如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向中央機關申請或其他專案補 助等進用人力,則人事費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各補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 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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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所提項目均應辦理,並檢附所有憑證,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 辦理計畫變更,應於事前函報本府核備;如未經核備擅自變更辦理, 致與申請計畫不符者,不得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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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款不得轉發或任意分配其他團體,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 途不符或為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者,除依法處理外,並得追回補助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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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案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 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 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考核方式如下: 1.補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二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 視,並得稽核受考核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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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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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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