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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加強輔導鄉鎮市徵收工程受益費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09100686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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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加強輔導鄉鎮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特依據本縣七十二年行政會
    議車心議案結論訂定本要點。
二、各鄉鎮應切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之。
三、各鄉鎮每年應全面清查擬興辦之各項公共工程,凡合於徵收工程受益
    費條件者,評估其效益,分先後緩急順序列入車程計畫,衡酌財力分
    年納入預算辦理。
四、凡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工程,應辦理徵收
    工程受益費,開闢或改路寬度八公尺以上或總工程費達六百萬元以上
    者均應依法徵收。
五、為顧及受益者之負擔能力,工程受益費經陳報核准後得分年分期徵收
    之。
六、各鄉鎮市道路工程車程計畫,應由本府財政科逐案審查,其合於徵收
    要件之工程應督導依法辦理徵收。
七、對各鄉鎮市之工程申請補助,以已經完成徵收工程受益費徵收程序者
    為優先。
八、各鄉鎮市年度預算由本府有關單位詳予審核,其列有重大公共工程經
    費,應編列工程受益收入,未辦徵收者應責令辦理徵收,否則依考核
    獎懲事項,核減各該鄉鎮市補助款。
九、本府建設、農林單位在受理鄉鎮市道路工程等補助申請案件,應先行
    審核其工程規格、造價,凡合乎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且各該鄉鎮市
    同意依法徵收者應列為優先補助,並俟完成徵收程序後撥款,核定案
    副知財政科。
十、各鄉鎮市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成果為核定各鄉鎮市年度補助款計算因
    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加強豈道使民眾對於工程受益費有更深入的共識,利用村里民大會
      、村里長講習會、地方建設座談會等,解說徵收工程受益費之意旨
      及其功能,使民眾了解工程受益費乃因工程之興辦使地方民眾直接
      或間接受益而徵收,並具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之精神,使能普遍
      接受。
十二、考核獎懲事項:
      各鄉鎮市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工作,由本府財政科依據各項工程資
      料,會同建設單位考核。
      1.補助標準:
     (1)凡地方舉辦之各項公共工程,已依法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案件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補助經建經費一百萬元。
     (2)凡地方舉辦之各項公共工程,已依法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案件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補助經建經費八十萬元。
     (3)凡地方舉辦之各項公共工程,已依法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案件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補助經建經費六十萬元。
     (4)辦理前項案件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核減年度補助一百萬元。
      2.工作人員獎懲
     (1)鄉鎮市已辦徵收工程受益費案件達百分之八十者,鄉鎮市長、
          財政、建設課長記功二次,承辦員記功一次。
     (2)鄉鎮市已辦徵收工程受益費案件達百分之七十者,鄉鎮市長、
          財政、建設課長記功一次,承辦員嘉獎二次。
     (3)鄉鎮市已辦徵收工程受益費案件達百分之六十者,鄉鎮市長、
          財政、建設課長嘉獎二次,承辦員嘉獎一次。
     (4)辦理前項案件未達百分之五十者,鄉鎮市長、財政、建設課長
          記過一次,承辦員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