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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電腦套裝軟體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規字第0980048985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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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府電腦套裝軟體並鼓勵各村里資訊站自辦電腦教育訓練
    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府員工、村里資訊站負責人(以下簡稱使用人)。
三、本要點所稱電腦套裝軟體(以下簡稱軟體),係指電腦程式及儲存電
    腦程式之物品。
四、使用人向本府填具軟體使用單時,需出示證件證明為本人,其應負責
    軟體的合法使用、歸還及移除等。
五、使用期限為三十日,有延長使用期限之必要者,使用人應於到期日前
    提出續借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續借。使用人為本府員工,期限
    屆至,無正當理由未歸還所使用之軟體者,不得再使用其他軟體,本
    府並得視情節予以懲處。
六、村里資訊站負責人使用本府軟體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者,應自聘授課講
    師,且不得向報名民眾收取任何費用。
七、使用人應妥善保管所使用之軟體,不得轉借他人或燒錄複製。
八、使用人使用、安裝軟體之電腦數量,不得超過所使用之軟體授權數量
    。
九、使用人歸還軟體前,應自使用之電腦上移除所安裝之軟體。
十、使用人若不當使用軟體,有違反著作權法等保護智慧財產權法令之行
    為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本府得隨時收回借出之軟體,使用人不得拒絕。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