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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縣政中心中央公園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祕庶字第0980098341號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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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政中心中央公園綠地等公共設
    施之美化、管理與維護,受理民眾申請共同參與認養公園綠地,訂定
    本要點。
二、認養標的與範圍如下:
(一)水域設施。
(二)景觀遊憩設施。
(三)綠地設施。
(四)檜木平台設施。
三、個人、法人、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者)得依本要點之規
    定申請認養前條規定認養標的之全部或一部。
四、認養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管理單
    位)申請認養,並經審核許可後,訂定認養契約,認養期間以二年為
    原則。但管理單位得依認養標的之狀況,另定認養期間。
五、認養人以勞務維護方式認養時,應負責下列基本維護工作:
(一)負責認養標的之管理維護,如澆水、清掃、拔除雜草、樹木扶正等
      事項。
(二)犬畜驅離。
(三)認養標的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等)病蟲害、人為損
      害或遭他人違規使用時,應速通知管理單位處理。
(四)認養契約訂定之其他事項。
六、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需配合公園綠地景觀,並於認養計畫書中載明。
七、認養人就認養標的,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收益
    或將認養標的土地、設施之全部或一部提供他人使用收益。
八、認養人在無損害公共設施、花木之生長及不妨礙交通、民眾休閒活動
    之原則下,經管理單位同意,得於其認養標的內舉辦寫生、土風舞、
    親子遊戲或其他經本府各主管機關(單位)核准之非商業營利性或公
    益性活動。
九、本府為舉辦公益性活動,需使用已認養之標的時,認養人不得拒絕。
十、管理單位應經常檢查受認養中之標的,並定期紀錄考評,經考評績效
    優良者,於年終由本府頒發熱心公益獎狀表揚;績效不彰情節重大或
    違反認養契約內容者,本府得隨時終止其認養。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