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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廣納各界對本局業務及服務措施研提具體建議,作為本局各項興革 之參考,並鼓勵民眾參與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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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 本局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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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期間 全年經常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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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方式 提議人以現場、電話、傳真、書函或網路等方式,向本局各單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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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範圍 (一)對本局稽徵措施及作業流程提出改進或創新建議,經本局評估成本 效益後,予以採行者。 (二)對本局各項服務措施提出具體興革意見,經本局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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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方式
(一)受理單位受理民眾提議,應填寫民眾興革建議表(如附表),於次
日送企劃服務科分辦列管。
(二)企劃服務科收到受理單位移送之民眾興革建議表,應移由主管業務
單位於 30 日內妥為評估可否採行,並敘明採行與否之具體理由,
簽陳局長核定。
(三)民眾提議內容涉及 2 個單位以上者,由秘書擇定主辦單位,主辦
單位應主動協調其他相關單位彙整意見,於作業期限內完成評估報
告陳核。
(四)局長批示後,移由企劃服務科依本要點七獎勵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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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方式 (一)凡提議經評定確屬具體可行,並符合本要點五之獎勵範圍者,由企 劃服務科以專函致謝及致贈紀念品或商品禮券乙份,並於本局網站 公開表揚。 (二)經相關單位認為不可行時,由企劃服務科簡述提議無法採行理由, 函謝提議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亦同。 (三)提議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最先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為獎勵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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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劃服務科於年度結束後,就當年度民眾參與建議暨創新提議,作成 成果統計表及檢討分析報告陳局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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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企劃服務–業務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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