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17432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並規範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以下簡稱總綱)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學生在校時間,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因應地區
    性或特殊教育教學需要,上午不得早於七時三十分,下午不得
    超過五時為原則。
    各校應配合交通狀況與家長作息特性,並兼顧學生安全等實際
    需要,適當安排每日上、放學時間。

 
三、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高級中等學校為五十分鐘,國民中學
    為四十五分鐘,國民小學為四十分鐘。但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
    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之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
    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府教育處每學期學校行事
    曆編排上課週次。
 
四、各校應依總綱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內規劃
    。
 
五、各校因特殊情事或特殊教育教學需要,得在第二點規定之時間
    範圍內,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但所調整之時間,不得影響
    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實施。
 
六、各校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政府授權學校自行規劃辦理之課後輔導
    、假期學生休閒育樂活動、學生補救教學、發展學校特色課程
    等,其作息得不受本原則之規範,應另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校應依本原則規定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之相關規定,並納
    入學校課程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陳報本府備
    查後實施。但因特殊事由未能依本原則規定訂定作息時間,且
    有調整作息之必要者,應陳報本府同意後實施。
 
八、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本原則未規定者,準用教育
    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