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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勞工爭取合法權益,保障勞工福 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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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訴訟費(含律師費及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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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補助者須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本國籍勞工且設籍本縣者。 (二)申請補助者,其勞務提供地在本縣,並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 縣者。 (三)其勞資爭議已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調解不成立,且非顯 無勝訴者。 (四)同一事件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取得訴訟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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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案(不分審級)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 限。 (二)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工人數在二人以 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每案(不分審級)最高 補助總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整。 (三)勞工實際支付訴訟費用未超過上述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費用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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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 (一)訴訟補助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未獲其他單位同性質補助切結書。 (六)本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 (七)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或法院調解書影本。 (八)律師委任狀及相關費用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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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應將已領金額繳還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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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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