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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一條第一項及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二
款之規定,設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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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負責推動與督導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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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教育處督學、各科科長及主計處承辦科科長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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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小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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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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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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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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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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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學校團體及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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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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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列入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