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托嬰中心督導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兒婦字第1030146254C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建立托嬰中心督導管理機制,配合「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
    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保障幼
    兒照顧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實施對象: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附設之托嬰中心)。
四、實施內容
(一)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1.對轄內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辦理下列法定事
        項:
     (1)訪視輔導。
     (2)年度評鑑。
     (3)聯合稽查:聯合消防、工務、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辦理及
          不定期安檢工作。
     (4)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5)績優托嬰中心之獎勵表揚。
     (6)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2.定期公告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評鑑結果,經查有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本府應通知其限期改
        善,托嬰中心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改善計畫,一個月內改善完
        成,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於公告一個月後撤銷
        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之資格,撤銷期間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二)托嬰中心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遴用符
        合資格之專業人員。
      3.依本要點配合本府之督導管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4.經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格不符或不
        適任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正托育契約相關約定內容。
(三)辦理方式:依法應由本府自行辦理;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辦理
      事項第一、二、四、五目得補助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辦
      理;另為利益迴避,受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管理系統」者,不得承
      接前開事項。
五、經費來源
(一)自行辦理: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二)補助辦理: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內政部兒童局專案補助,須符合內
      政部兒童局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
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