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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托嬰中心督導管理機制,配合「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 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保障幼 兒照顧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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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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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附設之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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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內容 (一)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1.對轄內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辦理下列法定事 項: (1)訪視輔導。 (2)年度評鑑。 (3)聯合稽查:聯合消防、工務、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辦理及 不定期安檢工作。 (4)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5)績優托嬰中心之獎勵表揚。 (6)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2.定期公告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評鑑結果,經查有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本府應通知其限期改 善,托嬰中心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改善計畫,一個月內改善完 成,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於公告一個月後撤銷 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之資格,撤銷期間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二)托嬰中心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遴用符 合資格之專業人員。 3.依本要點配合本府之督導管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4.經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格不符或不 適任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正托育契約相關約定內容。 (三)辦理方式:依法應由本府自行辦理;惟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辦理 事項第一、二、四、五目得補助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辦 理;另為利益迴避,受補助辦理「社區保母管理系統」者,不得承 接前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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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 (一)自行辦理: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二)補助辦理: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內政部兒童局專案補助,須符合內 政部兒童局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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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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