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服務功
能,鼓勵民政人員積極推展自治業務及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提
高服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表揚對象:
(一)現任村(里)鄰長。
(二)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公共造產業務人員
、其他從事一般民政業務人員;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
員。
|
|
三、表揚標準及名額:
(一)特優村(里)長:各鄉(鎮、市)以每年十二月底村(里)數為基
數,三十村(里)數以上者推薦二人,未達三十村(里)數者推薦
一人,由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標準擇優推薦表揚人員,由本
府依本要點辦理表揚。
1.基本條件: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勤奮為民服務,
品德優良者。
2.特殊條件:
(1)推展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
績優異。
(2)積極推動綠美化、消除髒亂,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
有績效。
(3)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
事蹟者。
(4)主動協助災害通報,並協助撤離安置受災區域居民,著有績效
或具有特殊優良事蹟者。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長楷模。
(二)績優民政人員:由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依下列標準擇優推
薦一人,由本府依本要點辦理表揚。
1.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勤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採
行者。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3)對推行村(里)業務及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者
。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事
業務具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者。
(三)資深績優村(里)長:凡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之現任村(里)長
,具有優良事蹟經公所審核報本府複評核定者。(名額不限)
(四)資深績優鄰長:凡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之現任鄰長,具有具體優
良事蹟經村(里)長推薦,經公所審核報本府複評核定者。名額以
前年十二月底各鄉(鎮、市)鄰數為基準,每滿一百鄰選拔一人,
餘數在五十鄰以上者得增選一人。
|
|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者。
(二)最近五年曾依本要點表揚者。
|
|
五、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依本要點第三點選拔人選,並於每年二
月底前依下列表件填報本府核定:
(一)特優村(里)長:推薦表、獲贈之各級政府獎狀影本及其他可資證
明資料(評分依中央級三分,縣級二分,鄉(鎮、市)級一分,以
近三年累計。)
(二)績優民政人員:推薦表、核定之敘獎資料影本(評分標準依嘉獎一
分,小功三分,大功九分,以近三年累計,同分時依三年考績總分
,再同分者由資深者優先推薦。)
(三)資深績優村(里)長、資深績優鄰長:事蹟表。
前項接受表揚人員推薦單位應依表揚對象分別造冊。
|
|
六、各項人員表揚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及紀念品,以示鼓勵。
|
|
七、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薦送內政部表揚選拔方式:
(一)當年度獲本要點表揚,且最近五年內未獲內政部表揚者,得由本府
遴選後報請內政部表揚。
(二)前一年度曾獲本要點表揚,惟未獲內政部表揚者,得由本府遴選後
報請內政部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