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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開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自行規劃路線評選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交字第0940099764號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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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市區
    公車新闢路線之評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府開放規劃新闢營運路線辦理評選作業依本評選須知規定辦理。
三、參與評選業者須於規定申請期限屆滿前,備具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
    (格式請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表一,現營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
    者免備具),連同營運計畫書壹式十八份函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上述文件送達至本府後即不得再抽換。
    前項營運計畫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一)經營能力:包括申請經營路線運輸市場供需分析、經營組織架構及
      人員配置及經營年期,企業經營紀錄及形象。非現營公路、市區汽
      車客運業之申請書,應列明籌備公司或經營團隊名稱、代表人及所
      有籌備成員或股東名單。
(二)營運計畫:包括通車營運日期、營運時間、營運班次(單程為一班
      )、尖離峰班距、配置車輛數及車種(含車齡)。
(三)路線及場站計畫:包括行駛路線、停靠站位、發車站、停車場及檢
      修設施。使用現有場站者,應對擬用場站提出空間利用分析;新規
      劃場站應提出地主同意租購證明或契約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四)財務計畫:包括公司資產負債(以公司最近一年資料為主,非現營
      公路汽車客業者另載明投入經營資本額)、申請經營路線收支損益
      評估、票價及票種。
四、本府於受理各評選文件後,應擇定日期召開本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
    審議委員會辦理評選會議,於會中由各參與評選業者進行簡報,簡報
    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其先後順序按本府收訖評選文件之次序為準
    ,各委員應以參與評選業者所提出之營運計畫書為主,簡報內容為輔
    ,予以評分。
五、評選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經委員要求所承諾事項,視為參與評選業者
    所提營運計畫書之一部份,除特殊情形經評選會議同意外,均應於核
    定籌備期限內完成。
六、本評選作業之評分方式如下:
(一)由各委員依評分表(附表)所列各評選項目予以評分,並計算之。
      分數最多者列第一名;第二多者列第二名;第三多者列第三名,餘
      皆列第四名;分數相同者應由委員重新評分,各序列名次不得並列
      。
(二)經加總各委員之所評名次,以名次總計最少者為第一名,第二少者
      為第二名,第三少者為第三名,餘不計列名次。如有兩家(含)以
      上業者之名次總計相同時,由獲得各委員列第一名較多者為較優勝
      ;如獲各委員列第一名者計算仍相同時,由獲得各委員列第二名較
      多者為較優勝;若仍相同者,由獲各委員列第三名較多者為較優勝
      ;若仍相同者,由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三)評分總表應由各委員確認所評分數無誤後簽名,平均評分低於八十
      分以下者不予錄取。
七、經評定平均評分高於八十分以上者,選取第一名優先獲得籌備經營權
    ;依各業者提送之營運計畫書及評選會議中各業者之簡報資料及經委
    員要求所承諾事項進行經營籌備事宜。
八、經評定第一名優勝之業者如無法於期限內通車營運,得由第二名優勝
    業者獲得籌備經營權,如第二名優勝之業者無法於期限內通車營運,
    則由第三名優勝業者獲得籌備經營權;如第三名優勝之業者亦無法於
    期限內通車營運,則重新辦理評選作業。
九、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