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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小學專長代課教師甄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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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國民小學教師、代課教師、代課教師甄試儲
    備用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充實本縣體育科、美術科及音樂科師資。
三、甄試類別:
    體育科、美術科、音樂科等專長代課教師名額視需要於報名前公佈。
四、報考基本條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對國家忠誠,身心健全,品德良好,儀表端莊者
      。
(二)男性己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應具備完整證件)。
(三)無「臺灣省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四十五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年齡未滿四十歲者(民國  年  月  日後出生)。
五、報考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六、報名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天,每日上午  時至  時
    分,下午 時至 時。
七、報名地點:
八、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每份工本費新台幣 元)並加蓋印章。
(二)繳驗畢業證書:畢業證件影印本須加蓋原畢業學校印鑑。
(三)繳驗經歷證件(影印本無效)。
(四)繳驗國民身分證:(未備國民身分證或持影印本者及學經歷證件與
      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日期、籍貫有不符者均不得報考)。
(五)報考之男性應繳驗退伍證明(現役軍人持有證明於本年八月三十一
      日以前退伍之文件者,亦得參加甄試)。
(六)備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光面)一式兩張(一
      張貼於報名表上,一張貼於甄選證上)。
(七)繳報名費新台幣  元。
(八)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
(九)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九、甄試方式:
(一)積分:佔二十分
      最近 年內(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代表宜蘭縣
      參加或指導比賽獲得名次者,依標準計分。
(二)筆試:佔五O分
    1.國語文:二0分。
    2.三民主義:十五分。
    3.教育專業科目佔十五分(教育概論、教育心理、教材教法)。
(三)口試:佔二十分。
(四)專業科目:佔三十分。
    1.筆試。
    2.術科。
十、考試日期:民國  年  月  日兩天。
(一)筆試: 月 日上午 時 分至 時。
(二)口試: 月 日下午 時開始。
(三)專業科目考試: 月 上午 時開始。
十一、考試地點:
 (一)筆試及口試:
 (二)專業科目考試:
十二、派任:
 (一)錄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列冊公開分發。
 (二)專業科目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經本府派任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註銷其候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