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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國民小學教師、代課教師、代課教師甄試儲 備用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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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充實本縣體育科、美術科及音樂科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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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甄試類別: 體育科、美術科、音樂科等專長代課教師名額視需要於報名前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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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考基本條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對國家忠誠,身心健全,品德良好,儀表端莊者 。 (二)男性己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應具備完整證件)。 (三)無「臺灣省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四十五條各款之情事者。 (四)年齡未滿四十歲者(民國 年 月 日後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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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考資格: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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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天,每日上午 時至 時 分,下午 時至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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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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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每份工本費新台幣 元)並加蓋印章。 (二)繳驗畢業證書:畢業證件影印本須加蓋原畢業學校印鑑。 (三)繳驗經歷證件(影印本無效)。 (四)繳驗國民身分證:(未備國民身分證或持影印本者及學經歷證件與 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日期、籍貫有不符者均不得報考)。 (五)報考之男性應繳驗退伍證明(現役軍人持有證明於本年八月三十一 日以前退伍之文件者,亦得參加甄試)。 (六)備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光面)一式兩張(一 張貼於報名表上,一張貼於甄選證上)。 (七)繳報名費新台幣 元。 (八)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一律不予受理)。 (九)繳交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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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甄試方式: (一)積分:佔二十分 最近 年內(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代表宜蘭縣 參加或指導比賽獲得名次者,依標準計分。 (二)筆試:佔五O分 1.國語文:二0分。 2.三民主義:十五分。 3.教育專業科目佔十五分(教育概論、教育心理、教材教法)。 (三)口試:佔二十分。 (四)專業科目:佔三十分。 1.筆試。 2.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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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試日期:民國 年 月 日兩天。 (一)筆試: 月 日上午 時 分至 時。 (二)口試: 月 日下午 時開始。 (三)專業科目考試: 月 上午 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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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試地點: (一)筆試及口試: (二)專業科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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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派任: (一)錄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列冊公開分發。 (二)專業科目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經本府派任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註銷其候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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