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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內資訊產業發展,提升縣民資 訊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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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宜蘭縣合法立案之資訊產業相關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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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資訊推廣活動,係指以資訊科技展示為主,並開放民眾免 費參觀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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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前三個月以書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一)活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團體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四)最近一次定期大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公文影本。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本府得要求申請單位繳驗正本,如 所附影本與正本不符,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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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依下列原則,於申請文件備齊之日起 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一)計畫內容的完整性,佔百分之三十。 (二)經費的合理性及自籌情形,佔百分之二十。 (三)結合政府單位、公益團體展示之程度,佔百分之二十。 (四)辦理類似活動之經驗及績效,佔百分之十五。 (五)計畫成效考核指標的可行性,佔百分之十五。 前項審查,其評分結果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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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活動文宣:包含海報、邀請卡、旗幟、網頁及計畫中經本府認可之 活動宣傳項目,補助金額以核定補助項目所需經費的百分之五十為 限。 (二)展場裝潢:包含攤位裝潢、網路架設、設備租用及計畫中經本府認 可之裝潢項目,補助金額以核定補助項目所需經費的百分之五十為 限。 前項補助金額合計以申請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十為限,並不得高於新 台幣貳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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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下列文件請 款: (一)受補助單位具名簽章之收據。 (二)受補助單位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三份。 (四)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一式三份。 前項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撥付補助款並以書面通知;如核定補助項目之 實際支用金額未達原申請計畫金額時,按原申請補助比率核發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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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除採書面審查外,並得至活動現場訪視及 抽查經費開支情形,其比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受補助單位應予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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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對於受補助案件如有下列事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並列入以後年度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一)未依計畫執行,發生不法或損及本府聲譽情事。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三)未達計畫成效考核指標。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及審計機關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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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應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載明受補助單位經本府通知限期 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時,本府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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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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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倘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 或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 之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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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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