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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補助縣內資訊產業相關公(協)會辦理資訊推廣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規字第0970050038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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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縣內資訊產業發展,提升縣民資
    訊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宜蘭縣合法立案之資訊產業相關公(協)會。
三、本要點所稱資訊推廣活動,係指以資訊科技展示為主,並開放民眾免
    費參觀之活動。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前三個月以書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一)活動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團體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四)最近一次定期大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公文影本。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本府得要求申請單位繳驗正本,如
    所附影本與正本不符,拒絕受理其申請案。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本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依下列原則,於申請文件備齊之日起
    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一)計畫內容的完整性,佔百分之三十。
(二)經費的合理性及自籌情形,佔百分之二十。
(三)結合政府單位、公益團體展示之程度,佔百分之二十。
(四)辦理類似活動之經驗及績效,佔百分之十五。
(五)計畫成效考核指標的可行性,佔百分之十五。
  前項審查,其評分結果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
六、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活動文宣:包含海報、邀請卡、旗幟、網頁及計畫中經本府認可之
      活動宣傳項目,補助金額以核定補助項目所需經費的百分之五十為
      限。
(二)展場裝潢:包含攤位裝潢、網路架設、設備租用及計畫中經本府認
      可之裝潢項目,補助金額以核定補助項目所需經費的百分之五十為
      限。
  前項補助金額合計以申請計畫總經費的百分之十為限,並不得高於新
    台幣貳拾萬元整。
七、經核准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下列文件請
    款:
(一)受補助單位具名簽章之收據。
(二)受補助單位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三份。
(四)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一式三份。
  前項文件經審查合格後撥付補助款並以書面通知;如核定補助項目之
    實際支用金額未達原申請計畫金額時,按原申請補助比率核發補助款
    。
八、本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除採書面審查外,並得至活動現場訪視及
    抽查經費開支情形,其比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受補助單位應予配
    合。
九、受補助單位對於受補助案件如有下列事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
    ,並列入以後年度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一)未依計畫執行,發生不法或損及本府聲譽情事。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三)未達計畫成效考核指標。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及審計機關之查核。
十、受補助單位應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載明受補助單位經本府通知限期
    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時,本府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之意旨。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倘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
      或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
      之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