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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 獎勵有所依據,依教育部頒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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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三個月以上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下 之人員不適用本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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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教師平時考核若有符合獎勵標準之事蹟,學校得予以獎勵或核發 服務優良證明書,其獎勵之標準得參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及本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相關獎勵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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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教師之獎勵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後由校長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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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充規定奉縣長校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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