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利本縣各級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銜服務時有所參據,特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轉銜服務分下列各階段: (一)未就學進入學前教育場所; (二)學前教育單位進入國民小學; (三)國民小學進入國民中學; (四)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或五專等。
|
|
三、轉銜服務實施如下: (一)各校(單位)透過本縣通報流程轉介個案,由本縣鑑輔會彙整資料 ,並於安置前邀請原轉介學校(單位)、安置學校及相關人員召開 轉銜會議。 (二)原轉介學校(單位)應於學生安置確定後,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 置學校。
|
|
四、轉銜服務資料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 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 輔導建議方案等項。
|
|
五、轉銜後未就學之追蹤輔導,分下列二階段: (一)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單位)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對已安 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 蹤輔導六個月。 (二)學生由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五專之轉銜,原國民中學應於安 置或錄取確定後,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高中(職)、五專 ;若學生不再升學,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 關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
|
六、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流程如附表。
|
|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