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50076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利本縣各級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款,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銜服務時有所參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轉銜服務分下列各階段:
(一)未就學進入學前教育場所;
(二)學前教育單位進入國民小學;
(三)國民小學進入國民中學;
(四)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或五專等。
三、轉銜服務實施如下:
(一)各校(單位)透過本縣通報流程轉介個案,由本縣鑑輔會彙整資料
      ,並於安置前邀請原轉介學校(單位)、安置學校及相關人員召開
      轉銜會議。
(二)原轉介學校(單位)應於學生安置確定後,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
      置學校。
四、轉銜服務資料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目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
    錄摘要、評量資料、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及未來安置
    輔導建議方案等項。
五、轉銜後未就學之追蹤輔導,分下列二階段:
(一)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單位)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對已安
      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相互協調配合追
      蹤輔導六個月。
(二)學生由國民中學升學高中(職)、五專之轉銜,原國民中學應於安
      置或錄取確定後,將學生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就讀高中(職)、五專
      ;若學生不再升學,應依其實際需要將資料轉銜至社政、勞政或相
      關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六、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流程如附表。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