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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及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0960150801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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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
      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權利書狀換給登記及加註。(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逕為
      更正、行政區域調整及徵收)
(七)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
    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
    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以
    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及事由,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
    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駁回事項,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
    請事由(註明連絡電話),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本縣
    轄內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案件」字樣。若規
    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
    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
五、各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辦理收件(免收件者除外),並
    於申請書適當處加蓋「通信案件」字樣。如申請人未填具土地登記申
    請書或謄本申請書者,應代為填寫(免用印),並將相關申請書件併
    案歸檔。
六、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申請案件,應於辦
    竣後,填寫受理通信申請(郵寄到家)案件回覆單(如附件 1),連
    同權利書狀等證件寄還申請人,並於處理專簿註記郵寄日期,俟收到
    雙掛號回執聯後,將該回執聯併案歸檔。
七、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申請案件,應於辦
    理完竣後,填寫受理通信申請(郵寄到家)案件回覆單(如附件 1)
    ,連同謄本寄還申請人。
八、親自或委託辦理之各類申請案件,得檢附雙掛號回郵信封(於信封正
    面左上角註明「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字樣),填具辦理郵寄到家服務
    申請單(如附件 2),連同申請案件辦理收件。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收
    件時,應於申請書適當處加蓋「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字樣,並於辦理
    完竣後,填寫受理通信申請(郵寄到家)案件回覆單(如附件 1)連
    同權利書狀、謄本等證件寄還申請人,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聯後,將
    該回執聯併申請書歸檔。
九、各地政事務所應每季將通信申請辦理情形陳報本府備查。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