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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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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三)門牌整編登記。 (四)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 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權利書狀換給登記及加註。(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逕為 更正、行政區域調整及徵收) (七)登記謄本。 (八)地籍圖謄本。 (九)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十)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種登記免納登記費,但非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 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有異動須重新列印書狀 者,仍應由申請人繳納書狀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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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或以 函敘明申請案件之項目及事由,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 文件、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 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駁回事項,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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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 請事由(註明連絡電話),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本縣 轄內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案件」字樣。若規 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 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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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辦理收件(免收件者除外),並 於申請書適當處加蓋「通信案件」字樣。如申請人未填具土地登記申 請書或謄本申請書者,應代為填寫(免用印),並將相關申請書件併 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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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申請案件,應於辦 竣後,填寫受理通信申請(郵寄到家)案件回覆單(如附件 1),連 同權利書狀等證件寄還申請人,並於處理專簿註記郵寄日期,俟收到 雙掛號回執聯後,將該回執聯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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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申請案件,應於辦 理完竣後,填寫受理通信申請(郵寄到家)案件回覆單(如附件 1) ,連同謄本寄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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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親自或委託辦理之各類申請案件,得檢附雙掛號回郵信封(於信封正 面左上角註明「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字樣),填具辦理郵寄到家服務 申請單(如附件 2),連同申請案件辦理收件。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收 件時,應於申請書適當處加蓋「證件郵寄到家服務」字樣,並於辦理 完竣後,填寫受理通信申請(郵寄到家)案件回覆單(如附件 1)連 同權利書狀、謄本等證件寄還申請人,並於收到雙掛號回執聯後,將 該回執聯併申請書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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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地政事務所應每季將通信申請辦理情形陳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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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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