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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照顧 縣內弱勢族群政策,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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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 ,並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之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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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助學金,係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 制服費、實習實驗費及電腦實習實驗費,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 伍千伍百元整。 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公費補助之學生,學校應就已領有之 項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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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住民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 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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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應就其提供之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並依 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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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 新轉入之原住民學生,己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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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應就所有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要點所定事項,並應指定專人或 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學生助學金之請領、管理發放及學生輔導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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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奉縣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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