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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運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070151649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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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民眾便捷服務
    ,落實政府服務品質管理,以塑造現代、企業化的政府,並依據行政院函頒政府服
     務躍升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派駐單位為本府計畫處、社會處、財政稅務局、地政處、民政處、水利資
    源處、工商旅遊處、農業處、建設處、勞工處等服務窗口。
    派駐單位應遴選業務熟稔之人員二人(其中一人為業務代理人)進駐本中心。
    本中心進駐志工之遴選、訓練及維繫由本府計畫處、社會處、人事處及相關單位
    協力執行。

三、本中心各派駐單位應將各窗口服務項目、內容等相關資料送本中心備查,如有新增
    或修正項目亦同。 
    本中心之服務項目及派駐單位,得隨時依實際需要予以檢討或調整。

四、本中心服務守則及服務時間如下:
(一)服務守則:

1.各派駐人員應恪盡窗口職責落實「以客為尊、服務至上」之精神,即時解決民眾需求,若無法當場處理,應主動連繫各主管單位或反映本中心主管共同協助解決。
2.服務事物若屬電腦化作業者應隨到隨辦;若屬人工收件者,應當場告知民眾取件方式及辦理天數,並約定取件時間。
3.各派駐人員應共同協助維護本中心周邊環境之整潔及綠美化,以提供民眾優質、貼心、舒適的洽公環境。
4.各派駐人員須持續學習及成長,有接受本中心安排相關為民服務之講習或訓練之義務。
5.儀容整潔、微笑迎賓、溫茶招待、親切問候、熱誠服務。
6.電話鈴聲三聲內接聽,注意禮貌、態度溫和,婉轉答覆。
7.其他臨時服務性事項。

(二)服務時間:

1.上班日為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依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公告為準;服務時間依本府人事處公布之上班時間為準。
2.假日及非上班時段,由駐衛警及保全人員受理民眾及旅客諮詢服務。

五、本中心縣民服務專線(一九九九專線)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受理民眾登記:

1.本中心人員接獲民眾反映時,應按人、事、時、地、物等要領查詢清楚後立即輸入資訊系統之處理流程。

2.非專線服務時段,由駐衛警或保全人員依前目規定接聽登記;若為緊急事件應立即通知有關單位主管;若為一般性案件則於最近上班日送交本中心處理。

(二)處理作業流程:

1.業務單位接獲本中心分文之「縣民服務專線」案件,應即指派人員於一日內與民眾連繫,必要時應赴現場處理或先作緊急安全措施處置,並於三日內完成案件處理。
2.業務單位確認案件非屬其權責者,應迅速通報本中心,但經本中心查明後認定應屬其處理時,業務單位應另簽會權責並陳報一層核可後移文,同時將移文簽影本送本中心,不得再將案件退回。
3.業務單位受理案件如同一事由須其他相關機關共同協助處理者,應即通知其他機關或透過本中心協調支援。
4.業務單位受理案件如為多項事由時,僅須處理自行單位權責部分,並通知增加其他權責單位共同處理。
5.對於案情複雜無法三日內處理之案件,應事先簽報一層辦理展延,同時將延期理由告知民眾,即時掌握時間迅速處理。

(三)案件列管追蹤:

1.縣民服務專線之案件,本中心或業務單位無法立即(受理當日)回答解決者,應以專案列管方式,追蹤至辦理完竣,始准予結案。
2.如案情屬業務單位可立即(受理當日)處理者,本中心應確實記錄姓名、連絡方式、事由後,始可轉介至業務單位答覆。
3.如案情屬一般狀況,業務單位須於一日內與民眾連繫,並三日內完成案件處理。
4.如案情複雜且非三日內可處理完成者,業務單位簽辦展延時應同時加會本中心並依該期限列管。

(四)抽查驗證:

1.案件處理完竣後,倘民眾要求回復者,業務單位,應立即向民眾回報,本中心得指派人員向民眾抽查,如有虛報處理情形或敷衍推諉等情事,專案簽報處理。
2.業務單位若有未依時限辦理,經本中心進行個案分析發現有怠惰之情事,得專案簽報處理。
縣民服務專線案件以案件處理完竣回報日扣減交辦案件日(扣除例假日)為處理時效日數。

本府計畫處應組成推動小組督導各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並定期檢討改進服務專線執行成效。

六、本中心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窗口服務必要之設備由本中心負責購置提供各派駐單位負責保管。
(二)窗口服務項目、派駐人員調度、財產管理維護及耗材,由派駐單

位調處,派駐人員以常設為原則。

(三)派駐人員若有異動,派駐單位應於異動前十五日告知本中心異動原

因並派適當人員辦理交接。

(四)派駐人員出勤時,應接受本中心業務主管之指揮監督並遵守本中心

有關規定。

(五)派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中心簽請派駐單位更換派駐人員: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不服糾正。
2.服務態度不佳、工作懈怠,影響本中心運作。
3.經本中心業務主管認定不適任行為達三次,並已通知單位。
4.派駐窗口經通知仍無法立即到勤者,正、備勤服務人員同時視為不適任行為。

七、本中心之評鑑考核如下:
(一)單位主管得隨時查核派駐人員之服務品質。本中心除平日督導
各窗口服勤狀況外,得對各窗口服務人員加以考評,經評定表
現優異者,得辦理公開表揚,並提供各單位年終考成之加分參考。
(二)派駐人員有第六點第五款之行為情節重大者,除通知派駐單位及
於縣務會議檢討外並由派駐單位於年終考成減分。
本中心業務主管除為前項平時考評外,應對服務人員給予必要之協助。
八、本中心之其他配合措施如下:
(一)派駐人員應準時到勤。若有差假,除由主管機關核准外,應
同時告知本中心人員,其職務代理人應準時到勤(正、備勤
服務人員不得同時請假),以免影響業務之正常運作。
(二)派駐人員需隨時注意服裝儀容,不得有吸煙、酗酒及嚼檳榔等習慣。
(三)各單位應隨時注意派駐人員之作息,並給予關懷、鼓勵及應有之福
利與差假。
(四)正、備職派駐人員及駐衛警應配合本中心安排實施為民服務有關之講
習或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