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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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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增加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和能力,達到直接嘉惠並減輕身 心障礙者負擔,以安定其生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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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補助其參加國家考試考前輔導補習費用百分之八十,惟面 授者最高補助新台幣八千元整,函授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二佰元整 。(惟每人每年僅能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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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核 發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自力更生等相關補助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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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申請書制式表格得向本府社會局 索取): (一)申請書、切結書各一份。 (二)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一份。 (三)戶籍謄本一份(以戶政單位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報名繳費收據正本一份。 (五)上課出缺席記錄證明正本一份(到課率需達五分之四以上,函授者 免附)。 (六)准考證正本或成績單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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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於考試完畢後三個月內申請,備齊上述申請文件資料,送 本府社會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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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當 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罊後,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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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同意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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