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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092945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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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四十九點
    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替代役役別為教育服務役。
三、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服務役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校外會)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員額申請、分發、督導考核、在職
      訓練及服勤處所之管理指導等工作。
(二)本府所屬相關教育單位(教育處、各級學校、體育場等)為服勤處
      所,負責役男 之生活管理、勤務分配與督導。
貳、人事管理
四、本縣教育替代役役男之分發,依據「教育部替代役役男分發撥交作業
    要點」,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五、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得視需要,另行排定時間對役男施以職前或在職
    訓練。
六、役男之調動,由本府依「教育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辦理。
七、各服勤處所管理人,應於役男服役期滿離職前,辦妥相關退役程序,
    並於役男退役後三日內,填具替代役役籍資料移轉單,連同役籍資料
    袋送交校外會辦理移轉至役男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八、役男之役男身分證臂章名條及識別標誌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校 外會,繳交日期依退役程序表辦理。
九、服勤處所管理人員應參加服勤單位所辦理之講習,無故不參加者,管
    制役男撥補。
十、服勤處所管理人員若有虐待役男情事或公器私用經查屬實者,管制役
    男撥補。
參、服勤管理
十一、各級學校役男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其他機關由主管指派專人為之。
十二、服勤處所應隨時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並接受本府及
      校外會之督導,並針對服勤適應有困難、憂鬱症或遭遇感情等問題
      之役男,應造冊關懷輔導,且辦理轉介專業機構接受諮商輔導。
十三、本要點所稱之勤務,其內容如下:
  (一)直接勤務:
        1.警衛安全。
        2.輔助教學。
        3.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
        4.協助特殊職能教育。
        5.協助教育行政。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與維護。
        2.校園綠化與美化。
        3.臨時交辦事項。
十四、本縣教育替代役役男之勤務以直接勤務為主,其他勤務派遣原則如
      下:
  (一)應指派與公務相關之工作,並注意輔助性原則。
  (二)指派役男執行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直接勤務時,其指派
        他類直接勤務或同點第二項所列之其他勤務者,每週不得超過十
        小時。
  (三)應兼顧役男之專業能力並提供役男學習暨自我成長機會。
  (四)役男除休假、差假、服勤與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內待
        命。役男之待命時間非因重大突發事件之必須,以供役男自行運
        用為原則。
  (五)役男勤務時間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以
        八小時為原則,但服勤處所得依勤務需要酌量延長,以每日不超
        過十二小時為原則。
十五、服勤處所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排次月勤務輪值表公佈實施,並與
      役男獎懲統計、違反紀律月報表及晤談紀錄擲送送校外會彙整備查
      。
十六、服勤處所應將役男視為單位內同仁,善盡管理及照顧責任。
十七、役男於服勤處所服役期間,以其職級稱00役男或直呼姓名為稱謂
      。
肆、生活管理
十八、服勤處所之管理人,應注意平時考核,填具役男行為輔導紀錄表【
      每季詳細填寫役籍表】。對於頑劣者,應先予輔導,必要時檢證報
      【教育處、校外會】服勤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十九、服勤處所應提供役男於服勤期間之住宿,不得收取任何住宿費用。
      前開費用指含水電、瓦斯等維持基本住宿條件之費用。因家庭因素
      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經服勤處所審核通過後返家住宿。
二十、役男服勤期間之生活規範規定如下:
  (一)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不得奇裝異服、蓄染鬢(髮)鬍等
        。
  (二)嚴守紀律,注重榮譽,切實遵守相關法規與主管命令。
  (三)生活起居應定時有序,內務整齊清潔。
  (四)舉止言語端正有禮,以身表率。
  (五)服勤處所內禁止飲酒、吸菸、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六)寢室、起居空間嚴禁外人進入、留宿。
  (七)請、休假暨外出,切實遵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妥善勤務交接。
  (八)愛惜公物,借、領用物資應妥善維護。
  (九)注意自身安全。
  (十)與服勤處所人員維持良好關係,遇事溝通反映,避免誤會衝突。
二十一、服勤處所遇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立即以電話及傳真向本府教
        育處及校外會陳報並妥為處理。本府於收到服勤處所之通報後,
        立即向教育部及內政部役政署通報。
伍、役男之請、休假
二十二、役男之請、休假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二十三、役男之休假以二十四小時計一日,每次休假至少二十四小時。
二十四、役男請、休假,應填製請、休假管制卡,準時休、收假。役男於
        休息待命時間外出,應向服勤處所管理人報准,並填寫外出記錄
        表備查。
二十五、服勤處所遇役男於服勤期間無故離去職役逾一日者,應即通報本
        府教育處及校外會;其逾三日以上者,由服勤處所向內政部發出
        「離役通報」,副知本府教育處及校外會,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逾七日者,服勤處所應報請本府函轉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教育部
        。
二十六、榮譽假一天由總務主任核准;二天由校長核准、三天以上報請本
        府核准,並副知校外會。
陸、役男之獎懲
二十七、役男獎懲標準依內政部頒「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獎懲權責如下:
    (一)獎狀:由校外會函報本府辦理。
    (二)記功、嘉獎:由服勤處所報請本府核處後,副知校外會。
    (三)榮譽假:由服勤處所核定執行,三天以上報請本府核准,並副
          知校外會。
    (四)記過、申誡:由服勤處所報請本府核處後,副知校外會。
    (五)罰勤:由服勤處所核定執行。
    (六)罰薪:由校外會函報本府轉請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七)輔導教育:由校外會函報本府轉請教育部核定後,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記功、獎金、獎狀或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獎懲案,須經
        本府替代役役男獎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十八、役男於服勤住宿期間,應負責妥善保管宿舍之各項設施及物品,
        如有損壞而可歸責於役男者,應由役男負責修復或賠償。
二十九、服勤處所於申請役男前,應依本要點、各相關規定及勤務規劃之
        需要妥善準備。
三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
      點及各相關法規。
三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