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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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四十九點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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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替代役役別為教育服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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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服務役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校外會)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員額申請、分發、督導考核、在職 訓練及服勤處所之管理指導等工作。 (二)本府所屬相關教育單位(教育處、各級學校、體育場等)為服勤處 所,負責役男 之生活管理、勤務分配與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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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人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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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教育替代役役男之分發,依據「教育部替代役役男分發撥交作業 要點」,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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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勤單位及服勤處所得視需要,另行排定時間對役男施以職前或在職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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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役男之調動,由本府依「教育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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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服勤處所管理人,應於役男服役期滿離職前,辦妥相關退役程序, 並於役男退役後三日內,填具替代役役籍資料移轉單,連同役籍資料 袋送交校外會辦理移轉至役男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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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役男之役男身分證臂章名條及識別標誌等配件,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校 外會,繳交日期依退役程序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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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勤處所管理人員應參加服勤單位所辦理之講習,無故不參加者,管 制役男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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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勤處所管理人員若有虐待役男情事或公器私用經查屬實者,管制役 男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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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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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級學校役男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其他機關由主管指派專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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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服勤處所應隨時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並接受本府及 校外會之督導,並針對服勤適應有困難、憂鬱症或遭遇感情等問題 之役男,應造冊關懷輔導,且辦理轉介專業機構接受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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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稱之勤務,其內容如下: (一)直接勤務: 1.警衛安全。 2.輔助教學。 3.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 4.協助特殊職能教育。 5.協助教育行政。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與維護。 2.校園綠化與美化。 3.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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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縣教育替代役役男之勤務以直接勤務為主,其他勤務派遣原則如 下: (一)應指派與公務相關之工作,並注意輔助性原則。 (二)指派役男執行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直接勤務時,其指派 他類直接勤務或同點第二項所列之其他勤務者,每週不得超過十 小時。 (三)應兼顧役男之專業能力並提供役男學習暨自我成長機會。 (四)役男除休假、差假、服勤與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服勤處所內待 命。役男之待命時間非因重大突發事件之必須,以供役男自行運 用為原則。 (五)役男勤務時間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以 八小時為原則,但服勤處所得依勤務需要酌量延長,以每日不超 過十二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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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服勤處所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編排次月勤務輪值表公佈實施,並與 役男獎懲統計、違反紀律月報表及晤談紀錄擲送送校外會彙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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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服勤處所應將役男視為單位內同仁,善盡管理及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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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役男於服勤處所服役期間,以其職級稱00役男或直呼姓名為稱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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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生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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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服勤處所之管理人,應注意平時考核,填具役男行為輔導紀錄表【 每季詳細填寫役籍表】。對於頑劣者,應先予輔導,必要時檢證報 【教育處、校外會】服勤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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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服勤處所應提供役男於服勤期間之住宿,不得收取任何住宿費用。 前開費用指含水電、瓦斯等維持基本住宿條件之費用。因家庭因素 申請服替代役者,得經服勤處所審核通過後返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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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役男服勤期間之生活規範規定如下: (一)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不得奇裝異服、蓄染鬢(髮)鬍等 。 (二)嚴守紀律,注重榮譽,切實遵守相關法規與主管命令。 (三)生活起居應定時有序,內務整齊清潔。 (四)舉止言語端正有禮,以身表率。 (五)服勤處所內禁止飲酒、吸菸、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六)寢室、起居空間嚴禁外人進入、留宿。 (七)請、休假暨外出,切實遵照相關規定辦理,並妥善勤務交接。 (八)愛惜公物,借、領用物資應妥善維護。 (九)注意自身安全。 (十)與服勤處所人員維持良好關係,遇事溝通反映,避免誤會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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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服勤處所遇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應立即以電話及傳真向本府教 育處及校外會陳報並妥為處理。本府於收到服勤處所之通報後, 立即向教育部及內政部役政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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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役男之請、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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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役男之請、休假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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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役男之休假以二十四小時計一日,每次休假至少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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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役男請、休假,應填製請、休假管制卡,準時休、收假。役男於 休息待命時間外出,應向服勤處所管理人報准,並填寫外出記錄 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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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服勤處所遇役男於服勤期間無故離去職役逾一日者,應即通報本 府教育處及校外會;其逾三日以上者,由服勤處所向內政部發出 「離役通報」,副知本府教育處及校外會,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逾七日者,服勤處所應報請本府函轉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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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榮譽假一天由總務主任核准;二天由校長核准、三天以上報請本 府核准,並副知校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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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役男之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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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役男獎懲標準依內政部頒「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獎懲權責如下: (一)獎狀:由校外會函報本府辦理。 (二)記功、嘉獎:由服勤處所報請本府核處後,副知校外會。 (三)榮譽假:由服勤處所核定執行,三天以上報請本府核准,並副 知校外會。 (四)記過、申誡:由服勤處所報請本府核處後,副知校外會。 (五)罰勤:由服勤處所核定執行。 (六)罰薪:由校外會函報本府轉請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七)輔導教育:由校外會函報本府轉請教育部核定後,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記功、獎金、獎狀或記過、罰薪、輔導教育之獎懲案,須經 本府替代役役男獎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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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役男於服勤住宿期間,應負責妥善保管宿舍之各項設施及物品, 如有損壞而可歸責於役男者,應由役男負責修復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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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服勤處所於申請役男前,應依本要點、各相關規定及勤務規劃之 需要妥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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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 點及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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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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