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營仁山植物園停車場期間,為維護環境整潔,增加經營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停車場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一、大客車每次新台幣一百元。 二、小客車每次新台幣四十元。 三、機車每次新台幣二十元。 |
第 3 條 |
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之車輛或載送身心障礙而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之車輛,免繳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
第 4 條 |
停車場實施收費時間為每日八時至十七時止,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檢討後,得予延長或縮短之。 |
第 5 條 |
本辦法之收費均應繳入縣庫,由本府編列預算處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以委託民間方式經營。 |
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