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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推展原住民辦理文化活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宜文資字第096000321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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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原住民社區、團體共同推
    展原住民文化活動,以傳承原住民生活技藝及增進彼此文化交流,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原住民社區、團體及機構(如經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等
    )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傳統技藝人才培訓、文化傳承。
(二)部落歷史文化資源調查。
(三)具部落歷史延續及文化深耕性活動。
(四)傳統藝術、舞蹈、才藝展演活動。
(五)其他與原住民文化資產相關之活動。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之項目及內容,針對實際需求,應考量
      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訊,於第六點規定受理申請期間,提報申
      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一、二,內容包含:依據、目的、實施對
      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經
      費概算明細表及申請本局補助金額等)送局核辦。
(二)各申請單位應於規定受理案件期間內陳報本局核辦。
五、受理期間:
    分上、下年度申請,每年二至三月份(上半年度)暨每年七至八月份
    (下半年度)二個期間統一受理申請,由本縣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
    會(教育及文化發展小組委員)審查辦理。
六、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本局施政重點之程度。
(二)原住民受益程度。
(三)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四)以前年度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提供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金額)。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審查小組行政庶務作業係由本局(文化資產課)負責,每一申請單位
    接受補助額度,全年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限,惟專案性計畫或有關政
    策性之重大活動,不受上開補助額度及第六點申請期間之限制。
七、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單位每次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全年度以新
      台幣六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以補助二次為限(上、下年度各乙次
      為原則)但因特殊需要得經教育及文化發展小組委員審查通過後,
      不受此限。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
      費,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八、輔導措施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籌辦期間,邀本局人員參與各項籌辦會議,本
      局亦得派員實地瞭解計畫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年度辦理績效優良者得列下年度優先補助。
九、經費來源:本局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十、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文化活動應主動積極加強宣導。
(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十一、經費核銷方式如下:
  (一)本經費採一次撥付,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依照
        「支出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檢送領
        據、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成果報
        告書二份(如附件四,含電子檔或申請計畫含攝影項目應附上活
        動剪輯 VCD)及相關資料送本局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於十二月始完成者,報本局請款、核銷作業
        最遲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如再提
        出申請,不予受理。
十二、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