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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91798B號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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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共工程餘土之處理及管理
第八條
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餘土處理計畫陳報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同意後,依核定計畫辦
理;餘土處理計畫變更時,亦同。
第九條
承包廠商應於餘土產出前,檢具工程餘土流向管制編號、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流向管制編號
等資料,向工程主辦機關申請發給流向證明文件。
第十條
承包廠商應於每月五日前,至本府指定網站填報上月份餘土處理紀錄月報表,並陳報工程
主辦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上網勾稽查核餘土處理資料,並查核
承包廠商是否已載運餘土至指定合法收容處理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