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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91798B號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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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承包廠商、承造人應在工地現場將營建混合物分離處理;其屬餘土者,應載運至收容處理
場所;其屬廢棄物或無法在工地現場分離處理之營建混合物,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處理之。
第四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