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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91798B號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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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入境土石方管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載運入境土石方者,經本府許可後,按月(次)領取本府發給之運土憑證(三聯單)。
申請人已領取之運土憑證(三聯單)有破損或賸餘者,應全數繳回本府;有遺失者,應登報
作廢。
第三十條
本府得在適當地點設稽查站,檢查載運入境土石方之車輛。
第三十一條
載運入境土石方之車輛,應隨車攜帶本府發給之運土憑證(三聯單)。
前項車輛行經稽查站時,應緩慢靠站停車,配合稽查人員檢查載運之土石方及簽收三聯單
第一聯;合格者放行,不合格者由稽查人員勸導離境。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於載運完成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府陳報:
一、運土憑證(三聯單)使用順序紀錄。
二、申報表。
三、運土憑證(三聯單)第二聯。
申請人應保存運土憑證(三聯單)第三聯至少三年,本府得隨時查核之。